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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10]115号
【颁布时间】 2010-08-17
【实施时间】 2010-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60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工伤保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一)基础信息表一《吉林省工伤保险基本情况调查表》。
  1.单位名称:按工伤登记执照、有关机关批准文件上的全称填写。
  2.单位代码:企业按工商登记编码、机关事业单位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填写。
  3.单位性质: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其他企业。
  4.“老工伤”是指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
  5.第6栏“工伤类别”:填写事故伤害、职业病、视同工伤、其他。
  6.第9栏“工伤认定机构”:填写省级、市级、县级人社部门或用人单位等有权认定的机构。
  7.第10栏“伤残鉴定情况”:填写鉴定、未鉴定
  8.第12栏“伤残鉴定机构”:填写省级、市级、县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或用人单位等有权鉴定的机构。
  9.第16栏“伤残津贴”、第17栏“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第18栏“生活护理费”:以2009年度当年领取金额填写。
  10.第19栏“辅助器具配置费”:以2009年配置额填写。
  11.第20栏“工伤医疗费”:包括工伤治疗费、旧伤复发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等,以2009年度当年发生额填写。
  12.第21栏“2009年度工伤保险费用合计”:15+16+17+18+19+20=21。
  (二)基础信息表二《吉林省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待遇基本情况调查表》。
  1.第15栏“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16栏“丧葬费”:以2009年度当年发生数额填写。
  2.第17栏“抚恤金额”:以2009年度当年领取数额填写。
  3.第18栏“2009年度工伤保险费用合计”:15+16+17=18。
  4.其他事项同表一。
  (三)基础信息表三《吉林省工伤保险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
  1.第15栏“其他”:指未参保但有保障渠道。
  2.第24栏、第34栏“其他”指无级别或未经权威机构认定,但有医疗机构和所在单位明确的书面文件认定为工伤的人员。
  3.第41栏“2009年度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待遇、经常性待遇等,以2009年发生数额填写。
  (四)关于上报事项:以市(州)为单位上报基础信息表。机关事业单位上报截止时间为2010年10月15日;各类企业单位的上报截止时间为2010年9月5日。(本省调查表不需书面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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