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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10]115号
【颁布时间】 2010-08-17
【实施时间】 2010-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60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工伤保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1.本次调查的范围、对象、数据截止时间:本省境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其他企业等。其中包括中央所属企业。
  统计对象为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
  调查表统计数据截至2009年12月31日。
  2.“工伤人员”:是指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且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程序,由权威机构认定为工伤的人员。《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权威机构是指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条例》实施前,权威机构是指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有权进行工伤认定的机构。如,劳动部门、工会、所在企业、企业主管部门等。
  3.按当时政策规定已领取了全部待遇(含长期待遇一次性领取)。依政策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列入本次统计范围。
  (二)关于填表说明。
  1.调查表—《企业工伤保险参保及待遇落实情况汇总表》(此表即是调查表也是汇总表)。
  (1)纵栏。
  ①“其他企业”: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转制后形成的企业,其工伤人员只统计企业承接的其改制、转制前已认定为工伤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
  ②“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是指报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计划项目的国有企业,必须有全国关闭破产指导小组的批文。
  ③“依法破产国有企业”是指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实施破产的国有企业,需要法院批文。
  ④“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关闭破产的集体企业,需要有法院或有关主管机构的批文。
  ⑤“地方国有企业”:省属以下国有企业,包括省属企业。
  (2)横栏。
  ①“在职工伤人员”是指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退休工伤人员”是指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②“纳入统筹保障”:是指《条例》规定的应由基金负担的工伤待遇已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③“单位保障”:是指全部工伤待遇仍由所在单位支付。其中,部分待遇已由基金支付,部分待遇(按条例应由基金承担的)仍由单位支付的,在这次调查中,作为全面纳入统筹的一个特殊问题,统一填写到“单位保障”栏中。但上报调查表时可另附专题说明,说明:a.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待遇项目;b.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项目的标准。
  ④“其他渠道保障”:主要是指既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又无单位支付,但已有其他渠道保障。
  ⑤“其他”:指2003年底前发生伤害,未经权威机构认定,但有所在单位明确的书面文件确定为工伤的人员;或已经权威机构认定为工伤,但尚未鉴定伤残等级的人员。
  2调查表二《分企业工伤保险参保及待遇落实情况表》(此表即是调查表也是汇总表)。
  (1)纵栏。
  ①纵栏中的“1、2、3、……”是各地统计企业数量和登记企业名称时用。要一一填写。
  ②b、层层汇总上报时,均要附有调查表二。
  (2)横栏。
  ①“企业名称”按工商登记执照、有关机关批准文件上的全称填写。
  ②企业性质:在格内填写代码。中央国有企业(代码为a)、地方国有企业(代码为b)、集体企业(代码为c)、其他企业(代码为d)、中央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代码为e)、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代码为f)、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代码为g)、依法破产国有企业(代码为h)、关闭破产集体企业(代码为i)。
  ③企业编码根据工商登记编码填列。
  ④其他要求同表一。
  (三)关于汇总上报事项。
  1.每个地区以市(州)为单位上报调查数据汇总表。
  2.按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三部委文件要求,汇总表及调查表须经各级人社部门会同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上报。
  3.上报汇总各调查表的同时,要有本地总体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本地区国有、集体及其他企业参保情况和“老工伤”的总体情况;应有工伤人员总数及2003年底前的工伤人员总数和2003年底前患职业病的工伤人员总数;解决“老工伤”人员的资金需求测算;本地区或重点城市、重点行业、企业“老工伤”的突出问题;解决的措施和政策建议等。同时要报送1-2个疑难案例。
  各地汇总上报截止时间为2010年9月5日。
  
  三、关于基础信息表的填表说明(吉林省调查表)
  基础信息表由省人社厅设计,共三张表。主要采集全省用人单位参保情况、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基础信息和享受待遇情况,为全省工伤保险信息库建设奠定基础。
  基础信息表的表一、表二由机关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填报,填报内容为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相关情况。表三由各级人社部门汇总,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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