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要求,为做好全省工伤保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范围 全省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和各类企业的工伤人员。 解除劳动关系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属于调查范围。 二、调查内容 (一)国家需要对机关事业单位调查的内容。 1.工伤(亡)人数、工伤类型、伤残等级基本情况; 2.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基本情况; 3.享受工伤待遇的人数、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工伤待遇列支渠道、发放机构以及执行有关工伤待遇的政策文件依据等; 4.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方式、费率标准、工伤保险费用列支渠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待遇构成以及统筹管理情况; 5.工伤保障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完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障制度的意见、建议。 (二)国家需要对企业单位调查的内容。 1.本地区国有、集体企业参保情况; 2.“老工伤”的总体情况; 3.解决“老工伤”人员的最近需求测算; 4.本地区或重点城市、重点行业、企业“老工伤”的突出问题; 5.解决的措施和政策建议等。 (三)我省需要对各类用人单位调查的内容。 1.用人单位的参保情况; 2.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的基本情况; 3.工伤认定鉴定情况; 4.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况。 三、时间和步骤 企业单位调查的时间自2010年8月1日至9月5日。机关事业单位调查的时间自2010年8月1日至10月15日。 调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署准备阶段(8月15日前完成)。 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调查工作会议,对调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印制各类调查表格,举办各级调查业务和软件使用培训班等。设计开发软件由省人社厅承办。 2.面调查阶段(企业调查8月30日前完成,机关事业等单位9月30日前完成)。 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系统事业单位按系统组织,由省级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工作的部署和结果汇总,汇总结果报送省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不包括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系统事业单位)由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会同医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送本级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类企业(含中省直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调查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调查工作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民政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各类社会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调查工作;各级国资委负责其管理的国有企业及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的调查工作;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由养老保险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的调查工作。 各级医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配合上述主管部门的调查,重点是提供参加医疗、工伤保险各类工伤人员的调查数据。 3.结验收阶段(企业调查9月5日前完成,机关事业等单位10月15日前完成)。 省、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对所辖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的调查表进行审核、验收,汇总后逐级报送。各类企业单位的汇总表要由本地人社、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三部门审核盖章后上报。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系统,由省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汇总验收。 各地(系统)在对调查情况进行全面汇总、分析的基础上,按调查内容和附表项目,综合形成客观、实际的调查总结分析报告。同时,对调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工伤保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财政、民政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吉林省工伤保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政府也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县(市)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加强协调配合。全省调查工作由吉林省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省人社厅牵头,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完成。 (三)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此项调查工作任务量较大,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市、县两级调查工作经费由市、县级财政分级负担,省财政对省政府调查领导工作中所需的必要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