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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按当时政策规定已领取了全部待遇(含长期待遇一次性领取)。依政策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列入本次统计范围。 (二)关于填表说明。 1.调查表—《企业工伤保险参保及待遇落实情况汇总表》(此表即是调查表也是汇总表)。 (1)纵栏。 ①“其他企业”: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转制后形成的企业,其工伤人员只统计企业承接的其改制、转制前已认定为工伤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 ②“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是指报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计划项目的国有企业,必须有全国关闭破产指导小组的批文。 ③“依法破产国有企业”是指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实施破产的国有企业,需要法院批文。 ④“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关闭破产的集体企业,需要有法院或有关主管机构的批文。 ⑤“地方国有企业”:省属以下国有企业,包括省属企业。 (2)横栏。 ①“在职工伤人员”是指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退休工伤人员”是指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②“纳入统筹保障”:是指《条例》规定的应由基金负担的工伤待遇已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③“单位保障”:是指全部工伤待遇仍由所在单位支付。其中,部分待遇已由基金支付,部分待遇(按条例应由基金承担的)仍由单位支付的,在这次调查中,作为全面纳入统筹的一个特殊问题,统一填写到“单位保障”栏中。但上报调查表时可另附专题说明,说明:a.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待遇项目;b.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项目的标准。 ④“其他渠道保障”:主要是指既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又无单位支付,但已有其他渠道保障。 ⑤“其他”:指2003年底前发生伤害,未经权威机构认定,但有所在单位明确的书面文件确定为工伤的人员;或已经权威机构认定为工伤,但尚未鉴定伤残等级的人员。 2调查表二《分企业工伤保险参保及待遇落实情况表》(此表即是调查表也是汇总表)。 (1)纵栏。 ①纵栏中的“1、2、3、……”是各地统计企业数量和登记企业名称时用。要一一填写。 ②b、层层汇总上报时,均要附有调查表二。 (2)横栏。 ①“企业名称”按工商登记执照、有关机关批准文件上的全称填写。 ②企业性质:在格内填写代码。中央国有企业(代码为a)、地方国有企业(代码为b)、集体企业(代码为c)、其他企业(代码为d)、中央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代码为e)、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代码为f)、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代码为g)、依法破产国有企业(代码为h)、关闭破产集体企业(代码为i)。 ③企业编码根据工商登记编码填列。 ④其他要求同表一。 (三)关于汇总上报事项。 1.每个地区以市(州)为单位上报调查数据汇总表。 2.按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三部委文件要求,汇总表及调查表须经各级人社部门会同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上报。 3.上报汇总各调查表的同时,要有本地总体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本地区国有、集体及其他企业参保情况和“老工伤”的总体情况;应有工伤人员总数及2003年底前的工伤人员总数和2003年底前患职业病的工伤人员总数;解决“老工伤”人员的资金需求测算;本地区或重点城市、重点行业、企业“老工伤”的突出问题;解决的措施和政策建议等。同时要报送1-2个疑难案例。 各地汇总上报截止时间为2010年9月5日。 三、关于基础信息表的填表说明(吉林省调查表) 基础信息表由省人社厅设计,共三张表。主要采集全省用人单位参保情况、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基础信息和享受待遇情况,为全省工伤保险信息库建设奠定基础。 基础信息表的表一、表二由机关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填报,填报内容为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相关情况。表三由各级人社部门汇总,逐级上报。 (一)基础信息表一《吉林省工伤保险基本情况调查表》。 1.单位名称:按工伤登记执照、有关机关批准文件上的全称填写。 2.单位代码:企业按工商登记编码、机关事业单位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填写。 3.单位性质: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其他企业。 4.“老工伤”是指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 5.第6栏“工伤类别”:填写事故伤害、职业病、视同工伤、其他。 6.第9栏“工伤认定机构”:填写省级、市级、县级人社部门或用人单位等有权认定的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