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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第10栏“伤残鉴定情况”:填写鉴定、未鉴定 8.第12栏“伤残鉴定机构”:填写省级、市级、县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或用人单位等有权鉴定的机构。 9.第16栏“伤残津贴”、第17栏“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第18栏“生活护理费”:以2009年度当年领取金额填写。 10.第19栏“辅助器具配置费”:以2009年配置额填写。 11.第20栏“工伤医疗费”:包括工伤治疗费、旧伤复发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等,以2009年度当年发生额填写。 12.第21栏“2009年度工伤保险费用合计”:15+16+17+18+19+20=21。 (二)基础信息表二《吉林省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待遇基本情况调查表》。 1.第15栏“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16栏“丧葬费”:以2009年度当年发生数额填写。 2.第17栏“抚恤金额”:以2009年度当年领取数额填写。 3.第18栏“2009年度工伤保险费用合计”:15+16+17=18。 4.其他事项同表一。 (三)基础信息表三《吉林省工伤保险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 1.第15栏“其他”:指未参保但有保障渠道。 2.第24栏、第34栏“其他”指无级别或未经权威机构认定,但有医疗机构和所在单位明确的书面文件认定为工伤的人员。 3.第41栏“2009年度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待遇、经常性待遇等,以2009年发生数额填写。 (四)关于上报事项:以市(州)为单位上报基础信息表。机关事业单位上报截止时间为2010年10月15日;各类企业单位的上报截止时间为2010年9月5日。(本省调查表不需书面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