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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87]高检发[二]字第18号
【颁布时间】 1987-08-31
【实施时间】 1987-08-3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506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三)购销业务活动方面
  
  13.不问需求和可能,不顾物资的质量低劣,盲目大量购进,又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致使大批物资积压、变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4.未向主管单位或有关单位了解,盲目同无资金或无货源的另一方进行购销活动而被诈骗的;
  
  15.对供方销售的不符合质量要求,质次价高的货物,应该检查而未检查,擅自同意发货,又不坚持按合同验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6.不了解对方情况,擅自将本单位资金借出受骗,或擅自作经济担保,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外贸工作方面
  
  17.违反外贸有关法规规定,未经咨询,不问客户信誉情况,盲目与外商成交被诈骗或擅作经济担保,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8.发现进口商品质次货劣,或货物残损短少,又不及时采取措施,致延误索赔期,或擅自决定不依照契约规定索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9.发现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外商向我索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外贸信誉的;
  
  20.商检人员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21.进口设备、仪器或其它物资到货后,逾期不提货,造成严重毁损报废的。
  
  (五)信贷工作方面
  
  22.违反金融法规和贷款规章制度,对不符合贷款条件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贷款方发放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3.违反贷款审批制度,超越批准权限,擅自决定发放不应发放的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4.对社会上人员或银行、信用社的内部人员冒名贷款,任意批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5.强令金融部门或信贷人员违反信贷原则、制度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仓储管理方面
  
  26.已发现大量物资霉烂变质,仍让入库,造成严重损失的;
  
  27.对仓储物资不执行在库保管养护制度,致使大批仓储物资遭受严重损失的;
  
  28.擅离职守或不执行规章制度,致使仓储失火、爆炸或者大量物资及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丢失、被盗、造成严重后果的;
  
  29.生产建设物资长期在露天堆放,不予管理,致使严重毁损报废,后果严重的;
  
  30.对擅自将有害物品与食品混存,或用有毒药剂对仓储的大量食用物资进行熏洒等违法行为不加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财会工作方面
  
  31.不监督、不检查、不执行会计出纳制度,管理严重混乱,致使犯罪分子大量贪污或盗窃公款的;
  
  32.不执行财会制度规定,不认真审核凭证,致使巨额支票或现金被诈骗的;
  
  33.单位行政领导人,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对明知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决定办理或者坚持办理,情节严重,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八)民政管理方面
  
  34.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负责人员严重失职,致使本单位发生严重摧残孤、幼、老、弱、盲、聋、哑、残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35.单位领导人员或主管工作人员严重失职,致使大量救灾款物被他人非法挪用、骗取和侵吞的。
  
  (九)文教、医药卫生方面
  
  36.教育工作人员严重失职,造成学生重大伤亡的;
  
  37.幼儿园领导或教师等,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幼儿重大伤亡的;
  
  38.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情节恶劣的;
  
  39.药品检验人员严重失职,致使大量伪劣药品流入市场,造成重大伤亡的;
  
  40.单位负责人员严重失职,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因而发生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残疾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
  
  41.卫生防疫监督检验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
  
  (十)邮电管理方面
  
  42.邮电工作人员拒不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电业务,延误投递邮件或收发电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43.邮电单位主管人员对下属人员放任不管,致使邮件、电报大量积压、丢失、毁损、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
  
  (十一)工商、税收、海关、审计管理方面
  
  44.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擅自给非法经营组织登记注册,造成严重后果的;
  
  45.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海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犯罪,情节、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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