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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87]高检发[二]字第18号
【颁布时间】 1987-08-31
【实施时间】 1987-08-3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506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4.要分清职责范围与直接责任的关系。如果行为人不是其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范围内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负直接责任,如果分工不清,职责不明,就以其实际工作范围和群众公认的职责作为认定责任的依据。
  
  5.关于集体研究决定的责任者问题。如果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由集体研究作出错误决定的行为造成的,而且情节恶劣,应追究主持研究并拍板定案的主要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注:
  
  1.重大损失的标准中的数额,含本数在内。
  
  2.关于三、玩忽职守罪的犯罪行为中(一)项第7条所讲的“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是指禁止独眼井开采、禁止自然通风、禁止井下明火明电照明、明火明电放炮、明刀闸等,应具有抗瓦斯爆炸等重大灾害的能力。所讲的“国家严禁开采经营的地区”是指严禁在铁路、公路、桥梁、水体、防洪堤坝、水源地和受保护的文化古迹及飞机场、国防工程设施等重要建设下面开采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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