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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加强廉租住房小区管理。廉租住房由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物业管理通过竞标的方式按市场竞标价格选定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市场化管理模式。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费原则上由当地财政给予“明补”,补贴后的廉租住房家庭交纳的物业管理费标准为0.2元~0.4元/平方米,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地(市)自行制定;配建和政府收购的廉租住房物业管理费用按该小区的统一标准予以补贴,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费标准由建设、财政等部门参与招标并根据当地市场竞标价确定标准。 加强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建设(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收,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专款专用,严禁将廉租住房租金用于补贴物业管理费用支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确定为0.3元~0.5元/平方米,对低保特困家庭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建设、财政和民政等部门联合审核同意后,可予以减免。 (八)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自治区、地(市)两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并设立财政专户,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廉租住房资金筹措坚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自治区财政扶持,地方财政配套,多渠道筹集资金的资金筹措原则。发改、财政、建设等部门要切实加强下达我区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做好项目实施工作,提高资金使用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有条件的地(市)可以适当提高比例。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截留、挤占、挪用住房保障资金行为的发生。 (九)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制度。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和复核制度。审核工作应由建设、民政、监察等部门协同完成,国有企业职工应有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要严格公示制度,除在当地居委会、单位和居民住地进行张榜公示外,还应在当地公众媒体进行公示,张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对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实行年度复核制,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不合格的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三、积极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集资建房管理 (十)严格政策规定、积极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要严格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作为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异地安置干部职工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制定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区实际另行拟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批转执行。 各地(市)要在住房建设规划(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土地(规划)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储备土地。 (十一)加强集资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经当地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利用自用土地或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优惠政策、建设标准、产权关系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特殊企业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严禁任何单位或组织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四、着力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二)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不同人群的住房消费需求和住房消费能力,明确我区今后的住房保障模式,逐步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向最低收入家庭和无购房能力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向有购房能力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向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干部职工提供集资建房、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政策性商品房、向农民工提供多种形式的租赁住房、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国有企业干部职工提供周转房。重点推行廉租住房、周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兼顾推行政策性商品房,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创造必要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