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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九)强化住房保障工作动态管理。各地(市)要大力加强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公示和腾退办法和机制,确保在2008年底前全面建立本地(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廉租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管理。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个人诚信申报、要约审核、社区评议、媒体公示等制度,对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审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市)、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在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十)继续抓好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有关政策措施。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文件精神,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的有效供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合理调控房地产价格,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和培育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十一)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