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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办发[2008]140号
【颁布时间】 2008-12-05
【实施时间】 2008-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63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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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加大棚户区(危房)和旧住宅区改造力度。进一步加大棚户区(危房)住宅小区改造工作,强化旧住宅区基础设施配套整治,积极推进旧城区保护修缮和解危排险,分步推进旧住宅区改造,对建筑年代较早的住宅进行房屋整修改造,提升住宅区功能,美化环境,改善人居。各地(市)要制定棚户区(危房)改造计划,在力争国家资金倾斜的基础上,建立棚户区(危房)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渠道,通过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引导居民或受益人分摊、实行房屋所有权人、小区所有权人和国家合理负担、落实开发企业维修责任和运营单位承担的方式筹集资金。规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保障小区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
  (十四)着手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各地(市)、各部门要把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作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责任,加强指导,采用多种形式、多种成份、多种渠道的方式进行解决。一是强化用工单位为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地位,鼓励用工单位投资性地采用建造、租赁和购置集体宿舍等方式筹集农民工住房来源,以租金收益作为投资回报,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条件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解决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的住宿问题。二是用工单位充分利用周边居民、村民的私有房屋出租来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三是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扶持作用,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用工单位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四是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集中建设供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五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五、落实和完善住房保障配套政策及规划
  (十五)落实优惠政策和建设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一律免收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切实保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设立项目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享受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等有关优惠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六是发挥公积金贷款优势,在同等条件下,公积金贷款优先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增强低收入群体自主改善住房条件的能力。
  (十六)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深入分析和利用住房保障对象情况调查信息成果,有机结合各地(市)住房建设规划(计划),在摸清居民住房实际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我区的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进一步明确2008年-2010年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方式、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相关政策及实施步骤,并向社会公布。
  
  六、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制。各地(市)要成立廉租房和周转住房领导小组,完善机构,加强人员力量,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政策性住房建设任务较重的地(市)可成立非赢利性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工程建设公司),廉租住房房屋管理可委托地(市)或由地(市)下放给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切实抓好有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在年度考核时作为工作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尽快完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廉租住房项目和计划管理;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城镇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要会同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税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金融政策;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的分配、资金使用等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制定相应的住房建设规划(计划)和配套政策。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小区应纳入辖区社区管理,配备警务室等,提供公共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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