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12-04
【实施时间】 2008-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65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和监理企业行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强化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及项目监理押证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实施备案制度和项目总监代表押证制度,未按要求进行监理合同备案和项目总监代表押证的,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施工许可证手续。
  (一)建设单位应当与工程监理企业签订书面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其主要条款应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标准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建立监理合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需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原件在造价管理站进行备案。对不执行监理收费标准、签定阴阳监理合同、变相压价返还监理费的建设和监理单位,一经查实,在工程建设监管信息系统上进行通报,将其列入建设单位、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录入诚信档案,并依法给予处罚。
  (二)项目总监代表只能在一个在建工程项目从事监理工作。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应对监理企业的项目监理机构总监代表的监理上岗证原件进行押证,上岗证原件统一存放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待工程竣工验收后,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领回;工程因故停工终止监理合同的,须凭建设单位有效证明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审查同意方可领回上岗证件。项目总监代表的变更,经过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到质量监督站办理变更手续。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培训教育规划,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培训教育体系,系统地组织开展监理人员培训工作,全面提高监理企业人员的素质。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理从业人员的监管工作,建立监理人员信用档案,通过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理从业人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对不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吃、拿、卡、要”,与当事方串通作弊的监理人员,一经查实,要依法严肃处理。
  监理企业要按照规范和合同的要求,设置项目监理机构,并保证项目监理人员专业配套,人员到岗,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监理人员必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监理人员上岗证书,方可上岗。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设置总监、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监理人员所担负岗位的专业应与其技术职称或岗位证书专业基本一致。
  监理企业应足额配置项目机构监理人员,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根据工程造价按以下原则执行:500万元以下不少于3人,500-1000万元不少于4人,1000-3000万元不少于5人,3000-5000万元不少于6人,5000-10000万元不少于8人,10000万元以上不少于10人。其它专业工程可根据施工的难易程序,在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适当调整人员配备。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于监理人员不符合上述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岗位证书的,一经查实,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并应常驻施工现场。监理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企业注册,也不得在施工、材料和设备生产供应等关联单位兼职。
  
  六、加快诚信体系建设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并将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和业绩考核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到《宁夏建设行业信用监管信息系统》统一公布。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要加强对企业信息和市场行为的跟踪和监管,强化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动态管理,逐步建立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诚信激励、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七、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活动的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的规定取得监理资质,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活动,严禁越级承接业务。为禁止挂靠和出借出卖资质的行为发生,监理企业不得在自治区域内设立分公司,外地企业在宁夏设立的项目监理机构如无单独的监理资质,一律视为外地进宁企业,严格按照《外省进宁企业管理办法》实行管理。外地进宁监理企业必须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宁备案手续后方可在宁夏行政区域内开展监理有关业务工作,备案采取一个项目一备案的方式。未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活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