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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外地进宁监理企业在我区内承接监理业务前,应当按有关规定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单位进行登记,并接受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未经登记备案的外来监理单位不得在本区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活动。 (二)外地进宁监理企业登记时,应提交符合以下条件的相关资料: 1.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核对); 3.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4.具有一百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办公场所的有效证明文件(自有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5.外地进宁监理企业派驻本区的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监理项目的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等7名以上专业管理人员的企业证明文件、劳动合同、职称证、岗位证及“三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核对),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在该企业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6.签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守法经营承诺文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盖章); 7.监理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的企业诚信证明和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及违法违规处罚证明。 (三)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监理单位应在2009年3月1日前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加强建设监理统计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企业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采用先进的统计设备和手段,确保统计信息按时、准确、规范上报,维护统计工作的权威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对在统计工作中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的,按诚信管理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八、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监理质量行为管理 监理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企业应将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检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不严格履行其质量责任的行为,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制止无效的,应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不严格履行其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不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制止无效的,且不报告或虚报、瞒报、迟报、拒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按诚信管理计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开展监理工作前必须明确具体工作职责及签字权限,并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总监代表应参加项目监理规划、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查分包单位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可以主持监理工作会议,审定承包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审查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组织监理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检查,组织参加基础、主体,节能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因故不参加的责令重新组织验收,并在工程建设监管信息系统上进行通报,将其列入监理企业及个人不良行为记录。 九、切实履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监理单位应当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按照《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落实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到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安全生产工作 1.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范围、目标、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特点、方法和措施、控制要点和目标等,并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