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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12-04
【实施时间】 2008-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65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和监理企业行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3.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签署意见。
  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等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4)冬、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和节(假)日的安全措施、务种复工前的安全管理检查;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中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4.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5.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证书是否合法有效,承包范围是否与资质等级相符。
  6.审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上岗资格,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三)监理单位在施工阶段的主要安全生产工作
  1.监理单位应按旁站监理规定派专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每天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特别是深基坑、高大模板、超高脚手架、起重机械设备、临时用电、“三宝”“四口”、“五临边”的防护等)。
  3.核查施工现场建筑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网架设、临时用电设备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并签认所发生费用。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对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当在监理日记、监理月报中记载。
  监理单位履行了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6、监理单位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项目监理人员在验收记录上签署意见。
  各监理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监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完善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代表按各自的岗位职责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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