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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应指信息[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08-30
【实施时间】 2010-08-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67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试行)

[接上页]
(二)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单位在开展现场应急演练前,应加强重点区域、设备等的防护措施,在演练现场设置警示标志,避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施工作业。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演练前要明确专门的考核评估人员和程序,并对考核评估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掌握考核评估标准、程序和要求等,以保证演练收到考核实效。
  
  第三十一条 整体应急演练实施过程中,应分别指定演练总指挥、现场指挥和控制人员等,保证演练有序开展:
  (一)总指挥:控制演练整体进程,对演练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做出控制、调整决策。一般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担任。
  (二)现场指挥:监控演练现场进展情况,消除演练进程提前或延迟、纠纷、设备失灵和人员不到位等问题。一般由单位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三)控制人员:负责按照演练方案向参演人员传递消息,引导演练进行,并及时向现场指挥报告演练进展情况和出现的各种问题。一般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参与演练方案编制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二条 应急演练实施过程中,可安排专门人员做好文字、图片和声像的记录工作,必要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拍摄记录。
  
  第三十三条 应急演练结束后应汇总评估结果,进行现场总结点评,主要内容包括:
  (一)演练开展的整体情况和收到的效果;
  (二)演练组织情况;
  (三)参演人员的表现;
  (四)各演练程序的实施情况和评估结果;
  (五)演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结合实际演练对完善预案的建议和措施。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演练结束后,应分析演练记录、评估材料,征求参演人员意见,对演练总体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制总结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演练背景信息,包括演练目标、地点、时间、气象条件等;
  (二)参与演练的部门、组织和人员;
  (三)演练计划和方案;
  (四)演练评估情况;
  (五)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六)明确改进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以本工作岗位现场处置方案为主的单项演练时,可简化准备、实施、评估、总结等工作环节,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教育培训部门人员制定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的目的、参演人员、主要程序和考核要求等,通过现场实际操作、抽查和问询等多种方式,检验从业人员对本岗位应急救援职责和应急技能的掌握程度,并要达到突出实战效果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和落实完善预案、加强应急管理、改进应急设施设备等的整改措施,明确负责部门、人员、工作进度和整改费用等。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演练计划、方案、记录材料和总结报告等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两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主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行业特点依法制定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加强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工作。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加强所属下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工作,结合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要求,督促和检查所属下级单位落实应急预案管理、演练的各项要求,并将所属下级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纳入内部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名词解释。
  (一)综合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二)专项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如煤矿瓦斯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按照综合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制定,并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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