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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11-26
【实施时间】 2008-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70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一)加强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建设
  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高危企业应当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对暂不具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条件的企业,应当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并在企业内部明确兼职的应急救援机构、人员。应急救援实行有偿服务,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企业应缴纳年度救援服务费和现场救援处置费。
  应急救援队伍及其所属单位或企业(以下简称主管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坚持“险时搞救援,平时搞防范”的工作方针,贯彻“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应急工作原则,做好以下工作:
  1.承担本单位、协议服务单位和各级安委会办公室指派的应急救援任务,一旦接到调度命令,立即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2.加强救援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及时调整、补充救援人员,保持应急救援队伍基本稳定,确保应急救援能力。
  3.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安排资金用于应急救援装备配置、人员培训、应急演练等,制定救援装备增配、人员培训和演练等计划。
  4.制定应急救援队伍值班、备勤、通讯、训练、演练、装备管理、应急救援、业务学习等管理制度、程序,制定应急救援队伍和队员的管理职责,规范应急救援队伍日常工作。
  5.组织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应急预案演练。
  6.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宣传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避险救助能力。
  7.与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签订救护协议,指导协议单位做好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培训相关应急救援人员,指导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帮助查找事故隐患,提出隐患整治建议等。
  (二)加强救援物资储备和装备建设
  各级要按照全面布局与重点建设统筹、近期任务与长远目标兼顾的原则,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在辖区内的重点地区、重点区域、重要企业,加大应急救援投入力度,分期分批设置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点。
  应急救援队伍负责自身应急救援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应急救援设备状况良好,运行正常,能够及时投入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队伍每年12月将主要应急救援设备名称、型号、用途、数量等有关情况,报属地安委会办公室。报废或新购置大型应急救援设备时,要及时报告。
  各级财政提供资金支持购置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设备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要纳入政府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并接受本地安委会办公室的监督,不得用于日常生产,不得出租和转让。在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经上级政府及安委办批准可在全省区域内应急使用。
  (三)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演练
  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主管单位应当根据事故、灾害类型和救援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培训工作计划,对应急救援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建立培训档案,记录队员接受培训的情况。应急救援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省应急救援队伍规章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操作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急装备、工具操作规程;异常情况的鉴别和紧急处置方法;自救、互救知识;应急通信联络方法;应急救援案例等。定期组织救援人员开展技术培训、体能和技能训练,保持和提高实战能力,指导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落实应急预案演练等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主管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和方案,明确应急演练种类、范围、目标、时间、参加人员、评审人员等具体内容和要求,除日常的应急训练、演练外,每季度不少于两次专项演练,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综合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主管单位应当总结应急演练情况,编写应急演练书面报告,落实改进措施。
  (四)加强应急救援备勤与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安排带班负责人和应急救援人员24小时值班、备勤。值班人员接到应急救援命令后,应当记录事故类别、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并立即向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报告。应急救援队伍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替补,调离工作岗位的,应当及时补充人员,确保应急救援工作人员齐装满员。积极做好应对事故的准备,熟悉本单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单位道路交通、作业环境、场所和应急预案、处置方案、救援物资储备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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