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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加强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建设 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高危企业应当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对暂不具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条件的企业,应当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并在企业内部明确兼职的应急救援机构、人员。应急救援实行有偿服务,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企业应缴纳年度救援服务费和现场救援处置费。 应急救援队伍及其所属单位或企业(以下简称主管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坚持“险时搞救援,平时搞防范”的工作方针,贯彻“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应急工作原则,做好以下工作: 1.承担本单位、协议服务单位和各级安委会办公室指派的应急救援任务,一旦接到调度命令,立即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2.加强救援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及时调整、补充救援人员,保持应急救援队伍基本稳定,确保应急救援能力。 3.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安排资金用于应急救援装备配置、人员培训、应急演练等,制定救援装备增配、人员培训和演练等计划。 4.制定应急救援队伍值班、备勤、通讯、训练、演练、装备管理、应急救援、业务学习等管理制度、程序,制定应急救援队伍和队员的管理职责,规范应急救援队伍日常工作。 5.组织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应急预案演练。 6.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宣传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避险救助能力。 7.与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签订救护协议,指导协议单位做好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培训相关应急救援人员,指导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帮助查找事故隐患,提出隐患整治建议等。 (二)加强救援物资储备和装备建设 各级要按照全面布局与重点建设统筹、近期任务与长远目标兼顾的原则,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在辖区内的重点地区、重点区域、重要企业,加大应急救援投入力度,分期分批设置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点。 应急救援队伍负责自身应急救援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应急救援设备状况良好,运行正常,能够及时投入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队伍每年12月将主要应急救援设备名称、型号、用途、数量等有关情况,报属地安委会办公室。报废或新购置大型应急救援设备时,要及时报告。 各级财政提供资金支持购置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设备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要纳入政府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并接受本地安委会办公室的监督,不得用于日常生产,不得出租和转让。在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经上级政府及安委办批准可在全省区域内应急使用。 (三)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演练 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主管单位应当根据事故、灾害类型和救援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培训工作计划,对应急救援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建立培训档案,记录队员接受培训的情况。应急救援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省应急救援队伍规章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操作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急装备、工具操作规程;异常情况的鉴别和紧急处置方法;自救、互救知识;应急通信联络方法;应急救援案例等。定期组织救援人员开展技术培训、体能和技能训练,保持和提高实战能力,指导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落实应急预案演练等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主管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和方案,明确应急演练种类、范围、目标、时间、参加人员、评审人员等具体内容和要求,除日常的应急训练、演练外,每季度不少于两次专项演练,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综合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主管单位应当总结应急演练情况,编写应急演练书面报告,落实改进措施。 (四)加强应急救援备勤与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安排带班负责人和应急救援人员24小时值班、备勤。值班人员接到应急救援命令后,应当记录事故类别、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并立即向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报告。应急救援队伍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替补,调离工作岗位的,应当及时补充人员,确保应急救援工作人员齐装满员。积极做好应对事故的准备,熟悉本单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单位道路交通、作业环境、场所和应急预案、处置方案、救援物资储备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