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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11-26
【实施时间】 2008-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70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各级安委会可以直接调度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应急救援指令后,应当立即调动应急救援人员及设备,选择最佳路线,在第一时间到达救援现场。抵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向现场指挥负责人报到,服从现场指挥负责人指挥。接受应急救援任务后应当及时确定方案,按照有关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清点人员、设备。需要恢复现场的,应当根据现场指挥负责人要求进行恢复,经现场指挥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撤离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总结和分析每次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组织对应急救援程序、措施等进行评审并改进。应急救援结束后15日内,要向属地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重大以上事故的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应同时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每半年向属地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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