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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规范国有企业年金制度建设,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部令第20号)、国家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关于中央企业试行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16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8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企业年金的意义 企业年金制度,既有利于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又有利于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增强薪酬长期激励作用和提高企业凝聚力。是一项关系企业长期发展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各企业要充分认识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并按有关规定规范、稳妥地推进企业年金。 二、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 (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要统筹考虑企业职工未来生活保障需要,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相结合,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 (二)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覆盖企业全体职工;也要与职工个人贡献挂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三)兼顾出资人和企业及职工利益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要充分考虑企业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得互相攀比,不得加重企业负担,不得影响企业长远发展。 (四)保障年金基金安全和增值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将企业年金缴费形成的基金纳入企业年金营运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制度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组成的治理结构优势,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营运安全。 三、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 1.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持续三年盈利并完成市国资委下达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及完成市国资委下达的国资收益上缴任务。亏损企业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在实现扭亏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之前不得试行企业年金制度。 2.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盈利,企业(集团)总部和盈利的子企业可以试行年金制度。合并财务报表亏损、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及未完成国资收益上缴任务的企业,企业(集团)本部不得试行企业年金制度。但盈利并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子企业,可以单独制定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经企业(集团)审核同意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3.因承担社会责任或其他主观不可改变的政策因素导致亏损,试行年金制度不会导致亏损加剧和竞争力下降的企业,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可以试行企业年金制度。 4.企业主业明确,发展战略清晰,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年金支付能力,当期经营盈利增长水平足以支付当期企业年金缴费。 5.“三金两款”(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职工工资及医疗费欠款、内部集资款)等历史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6.企业真实反映当期经营成果,未发生弄虚作假和人为调节利润、人工成本等经营指标行为。 (二)具有人工成本承受能力 企业年金缴费水平与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不得因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增加,影响企业竞争能力。人工成本指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以及人工成本指标控制未达到市国资委相关要求的,暂缓试行年金制度或调减企业缴费比例。 (三)基础管理规范和民主制度健全 企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年金方案通过企业内部协商方式确定,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四、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正确处理集团与子企业的关系。原则上集团要根据本集团实际情况、行业发展周期、竞争特点、人力资源现状和改革趋势,制定集团年金总体方案。下属企业在集团年金总体方案框架内,分别根据各自经营情况、承受能力和管理现状制定具体的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管理条件成熟的集团,可以采用集团型年金计划管理模式,允许下属企业在分配标准、缴费归属、投资选择等方面保持差异下,对年金方案实行统一报批、统一备案、统一管理、分别缴费、分别支付的管理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