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八)正确处理企业年金建立前后的过渡关系。 1.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要与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支出相结合。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后退休的人员,企业不得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与企业年金之外支付任何福利性费用。若个人年金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低于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前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支出的,企业可以通过企业年金计划中设计过渡期补偿缴费、采取加速积累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 2.本通知下发前,经市国资委批准,企业已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制度的企业,应尽快对原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行清理、规范,具备条件的纳入企业年金计划。未经市国资委批准,企业以补充养老保险名义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应在2008年12月底前清退,清退情况报市国资委。 五、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申报程序 (一)预报方案草案。拟试行年金计划的企业,将年金计划方案草案(内容包括:年金目标、参加范围、缴费比例、分配标准、分配差异、转移归属、管理模式、合作机构选择等涉及年金方案的基本框架事宜)书面上报市国资委。 (二)履行内部程序。取得市国资委初审同意后,企业可进入内部决策阶段,包括管理层决策和职代会审议,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如内部程序中再度出现涉及年金方案的框架变更,企业应征求市国资委意见后再进入内部决策程序审议表决。 (三)正式行文申报。内部决策程序通过后,企业将试行年金计划的正式请示(包括方案简介)、年金方案、方案说明、职代会决议上报市国资委审批。 (四)履行备案手续。市国资委批复后,企业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81号)要求,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备案手续,备案后企业方可签署管理合同和缴费运营。 (五)计划运用监督。年金方案投入运行后,如发生行业演变、企业内部经济形态严重变化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应主动提出修改完善企业年金方案。对涉及前述方案框架性变动的,应报市国资委批准。对应调整而未调整年金方案的企业,市国资委可以要求企业暂停年金方案的企业缴费,直至方案调整合理为止。 六、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