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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26日)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消防局制定的《鞍山市火灾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鞍山市火灾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主体意识,进一步深化火灾隐患治理工作,不断改善我市的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火灾形势的总体稳定,从即日起至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为保障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县(市)、区、管委会横向管辖,市政府各部门纵向管辖,各单位自我管辖的责任体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全面排查、重在整治的原则,采取超常规措施,运用超常规手段,坚决消除隐患,尤其是重特大火灾隐患。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为振兴鞍山老工业基地和构建和谐鞍山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 力 副市长 副组长:李景涛 市政府秘书长 陈三江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宏伟 市消防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局。并成立督导组,负责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督查。 第一督导组:负责立山区、千山区(含达道湾工业规划区、汤岗子农高区) 组 长:王庆禄 市消防局政委 副组长:王 菲 立山消防大队大队长 王 飞 千山消防大队大队长 第二督导组:负责铁东区、鞍钢集团 组 长:张殿清 市消防局副局长 副组长:许福庆 铁东消防大队教导员 于永东 鞍钢消防大队大队长 第三督导组:负责台安县 组 长:班 东 市消防局副政委 副组长:吴之越 台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第四督导组:负责海城市、铁西区 组 长:曹春雷 市消防局副局长 副组长:马长存 海城消防大队大队长 张泽勇 铁西消防大队大队长 第五督导组:负责岫岩县 组 长:杨宝良 市消防局参谋长 副组长:黄 威 岫岩消防大队大队长 第六督导组: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千山风景区、玉佛山风景区 组 长:李 富 市消防局后勤处处长 副组长:宋昌辉 开发区消防大队大队长 第七督导组:负责市政府各部门、鞍钢集团矿山公司 组 长:孟音璇 市消防局防火处处长 副组长:秦 雷 市消防局重点科科长 徐洪凯 矿山消防大队大队长 三、工作重点 (一)排查治理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歌舞厅、桑拿浴等公共娱乐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客运车站、候车楼;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建筑工地及员工集体宿舍。 2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3“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4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5地下空间场所: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的地下空间。 6文物古建筑:列入国家、省、市、县(市)、区政府保护的文物古建筑。 7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按照公安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办法》的规定,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 除上述内容外,各县(市)、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火灾形势和火灾特点的研判,根据实际将影响本地区、本行业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纳入排查治理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