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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鞍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鞍政办发[2008]78号
【颁布时间】 2008-09-18
【实施时间】 2008-09-1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5076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消防局鞍山市火灾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二)排查治理内容
  
  全面排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安全疏散、自动消防设施、公共场所室内装修、电气线路设备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具体包括:
  
  1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3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5建筑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
  
  6消火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
  
  7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8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9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情况;
  
  10“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等情况;
  
  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12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13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从现在开始至9月末)
  
  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全面动员部署落实。
  
  (二)排查治理阶段(9月至10月)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商业、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民政、旅游、粮食、银监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鞍钢集团公司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突出重点时段,突出重点部位,对本地区或本系统、本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摸清列管单位火灾隐患底数,健全档案,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跟踪整改。同时,要指导社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开展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专项整治。指导当地派出所推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城市社区和农村村委会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集中整治阶段(10月至11月)
  
  对于排查出来的火灾隐患,要督促隐患单位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及时进行整治,直至隐患彻底消除。
  
  (四)检查验收阶段(12月)
  
  市政府将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各地区、各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情况在全市予以通报,并作为年底消防工作责任状验收的重要依据。
  
  五、措施和要求
  
  (一)突出重点。要把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容易出现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地方作为开展专项整治的重点,强化对人员密集的室内、室外、地上、地下商场、市场(包括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的排查和整治,抓住主要矛盾,重点检查违章搭建,占用消防车道、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堵塞,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不健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不规范等问题,集中精力攻克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点隐患。同时,还要把主要精力放到那些容易使人麻痹的“三合一”和“七小”场所上,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村)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作用,真正把三级消防监督管理落到实处。
  
  (二)强化措施。要求各社会单位召开专项工作会议,认真部署开展一次自检自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登记造册,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对于不能保证安全的要进行停业整改,在整改期间要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三)落实责任。要实行专门机关管理与群众防范相结合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制,层层建立责任体系,各县(市)、区政府和各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的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责任主体意识。对工作不到位导致火灾发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要充分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等新闻媒体作用,对消防知识进行专题报道,对隐患整改进行跟踪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自救能力,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要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各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专项整治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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