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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鞍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鞍政办发[2008]78号
【颁布时间】 2008-09-18
【实施时间】 2008-09-1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5076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消防局鞍山市火灾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26日)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消防局制定的《鞍山市火灾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鞍山市火灾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主体意识,进一步深化火灾隐患治理工作,不断改善我市的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火灾形势的总体稳定,从即日起至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为保障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县(市)、区、管委会横向管辖,市政府各部门纵向管辖,各单位自我管辖的责任体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全面排查、重在整治的原则,采取超常规措施,运用超常规手段,坚决消除隐患,尤其是重特大火灾隐患。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为振兴鞍山老工业基地和构建和谐鞍山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 力 副市长
  
  副组长:李景涛 市政府秘书长
  
  陈三江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宏伟 市消防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局。并成立督导组,负责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督查。
  
  第一督导组:负责立山区、千山区(含达道湾工业规划区、汤岗子农高区)
  
  组 长:王庆禄 市消防局政委
  
  副组长:王 菲 立山消防大队大队长
  
  王 飞 千山消防大队大队长
  
  第二督导组:负责铁东区、鞍钢集团
  
  组 长:张殿清 市消防局副局长
  
  副组长:许福庆 铁东消防大队教导员
  
  于永东 鞍钢消防大队大队长
  
  第三督导组:负责台安县
  
  组 长:班 东 市消防局副政委
  
  副组长:吴之越 台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第四督导组:负责海城市、铁西区
  
  组 长:曹春雷 市消防局副局长
  
  副组长:马长存 海城消防大队大队长
  
  张泽勇 铁西消防大队大队长
  
  第五督导组:负责岫岩县
  
  组 长:杨宝良 市消防局参谋长
  
  副组长:黄 威 岫岩消防大队大队长
  
  第六督导组: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千山风景区、玉佛山风景区
  
  组 长:李 富 市消防局后勤处处长
  
  副组长:宋昌辉 开发区消防大队大队长
  
  第七督导组:负责市政府各部门、鞍钢集团矿山公司
  
  组 长:孟音璇 市消防局防火处处长
  
  副组长:秦 雷 市消防局重点科科长
  
  徐洪凯 矿山消防大队大队长
  
  三、工作重点
  
  (一)排查治理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歌舞厅、桑拿浴等公共娱乐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客运车站、候车楼;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建筑工地及员工集体宿舍。
  
  2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3“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4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5地下空间场所: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的地下空间。
  
  6文物古建筑:列入国家、省、市、县(市)、区政府保护的文物古建筑。
  
  7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按照公安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办法》的规定,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
  
  除上述内容外,各县(市)、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火灾形势和火灾特点的研判,根据实际将影响本地区、本行业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纳入排查治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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