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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豫司文[2008]221号
【颁布时间】 2008-09-14
【实施时间】 2008-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78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深入学习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指示和徐光春书记在省委全委扩大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的意见

[接上页]

  (二)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作用,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1、进一步加强律师工作。着力加强和改进律师党建工作,确保律师队伍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在法律服务中更加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引导律师围绕打造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推进城镇化建设、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构建农业产业链条和产业体系、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法律服务工作,提高服务“三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搭建律师服务基层政府决策、服务社会管理事务的平台,推动律师担任政府机关、农村“两委”法律顾问工作,引导律师更多地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进一步做好律师参与党委政府信访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2、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所贴近农村、贴近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大力推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向农村延伸,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农村,让更多的群众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努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村进步、农民增收。加大服务基层政府、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力度,进一步拓展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领域。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执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能力。
  
  3、进一步加强公证和司法鉴定工作。积极拓展涉农公证业务,做好农村招商引资、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流转、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林权制度改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公证工作。规范司法鉴定行为,确保鉴定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促进司法活动顺利进行。
  
  (三)大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满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大力推进法律援助这一民心工程。坚持法律援助向农村和农民倾斜的方针,加大农村法律援助宣传力度,提高农村法律援助知晓率,方便农村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实现“应援尽援”。简化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快速办理严重侵害农民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充分运用农民工输出地与输入地法律援助协作机制,进一步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督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整合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经济确实困难的农民和农民工,引导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和司法鉴定机构适当减免服务费用,切实解决农民“打官司难”问题,使有理没钱的困难群众也能享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四)深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为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服务
  
  扎实推进“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为中原崛起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突出普法的社会公益性特性,把普法工作作为政府为农村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提高对农村普法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继续免费向农民、农民工发放普法读本,向行政村发放宣传挂图,帮助农民学法用法。贴近农村实际,立足农民特点,大力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运用简短易记、通俗易懂、形象生动、寓教于乐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注重从维护和保障农民权益的角度,引导、帮助农民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和途径表达利益诉求,增强学法用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民主法治村”建设为载体,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抓好村“两委”干部的法律培训,促进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规范化建设,提高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五)扎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重视和发挥好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特别要加强乡镇、村委会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强化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和工作技能培训,提高广大农村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提高调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和信息反馈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工作,完善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联动机制、与信访接待联动机制和“庭前调解”机制,探索建立符合形势发展要求的新的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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