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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作用,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1、进一步加强律师工作。着力加强和改进律师党建工作,确保律师队伍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在法律服务中更加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引导律师围绕打造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推进城镇化建设、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构建农业产业链条和产业体系、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法律服务工作,提高服务“三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搭建律师服务基层政府决策、服务社会管理事务的平台,推动律师担任政府机关、农村“两委”法律顾问工作,引导律师更多地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进一步做好律师参与党委政府信访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2、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所贴近农村、贴近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大力推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向农村延伸,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农村,让更多的群众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努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村进步、农民增收。加大服务基层政府、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力度,进一步拓展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领域。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执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能力。 3、进一步加强公证和司法鉴定工作。积极拓展涉农公证业务,做好农村招商引资、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流转、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林权制度改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公证工作。规范司法鉴定行为,确保鉴定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促进司法活动顺利进行。 (三)大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满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大力推进法律援助这一民心工程。坚持法律援助向农村和农民倾斜的方针,加大农村法律援助宣传力度,提高农村法律援助知晓率,方便农村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实现“应援尽援”。简化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快速办理严重侵害农民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充分运用农民工输出地与输入地法律援助协作机制,进一步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督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整合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经济确实困难的农民和农民工,引导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和司法鉴定机构适当减免服务费用,切实解决农民“打官司难”问题,使有理没钱的困难群众也能享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四)深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为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服务 扎实推进“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为中原崛起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突出普法的社会公益性特性,把普法工作作为政府为农村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提高对农村普法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继续免费向农民、农民工发放普法读本,向行政村发放宣传挂图,帮助农民学法用法。贴近农村实际,立足农民特点,大力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运用简短易记、通俗易懂、形象生动、寓教于乐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注重从维护和保障农民权益的角度,引导、帮助农民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和途径表达利益诉求,增强学法用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民主法治村”建设为载体,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抓好村“两委”干部的法律培训,促进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规范化建设,提高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五)扎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重视和发挥好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特别要加强乡镇、村委会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强化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和工作技能培训,提高广大农村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提高调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和信息反馈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工作,完善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联动机制、与信访接待联动机制和“庭前调解”机制,探索建立符合形势发展要求的新的衔接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