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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齐齐哈尔市政府
【发文字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颁布时间】 2010-08-16
【实施时间】 2010-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79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齐齐哈尔市土地收购储备办法


  《齐齐哈尔市土地收购储备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八月九日十四届四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一○年九月十七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市长 韩冬炎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齐齐哈尔市土地收购储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完善土地使用制度,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的土地收购储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龙沙、铁锋、建华、富拉尔基、梅里斯、昂昂溪、碾子山等七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采用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予以存储以备供应的行为(以下简称“收储”)。
  
  第四条 本市土地收储坚持政府调控、效益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凡因公共利益和城市规划调整列入土地收储范围的国有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收回收购。拒绝收回、收购的,不得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未经收储的土地原则上不得进行土地供应。
  
  第五条 市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审议、决定本市土地收储重大事项。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是本市土地收储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具体土地收储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土地收储工作开展。
  除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行土地收储活动。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会同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编制土地收储规划和年度土地收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本市土地收储工作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工作奖励或绩效奖励。
  
第二章 收储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下列范围内的土地可以进行收储: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重点为已获得出让权,但逾期未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含改制企业用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完毕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应当收储的土地。
  
  第九条 土地收储采取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和国有农用土地收回、集体土地征收的方式进行。
  (一)收回。应当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手续后收回。
  (二)收购。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洽谈收购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后对其使用的国有土地实施收购。
  (三)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由相关部门按照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收回和征收。
  
  第十条 土地收回、收购补偿费通过以下方式确定,经市土地收储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依法收回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法律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二)收购满足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需要的划拨土地,按基准地价的5%予以补偿;
  (三)收购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据国资委审定的产改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确认的实际成本和相关政策给予收购补偿;
  (四)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土地评估价格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期间出让金部分为基准,确定土地收购价格;
  (五)收回国有农用地,按土地登记用途和使用权类型的评估价格补偿,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按政策给予补偿。
  
  
第三章 收储程序

  
  第十一条 收储土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收储对象。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列入收储计划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并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收储计划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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