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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秩序,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各级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党和国家在教育方面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力度,完善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 1、切实减轻学生负担,防止义务教育“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除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伙食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不高于2009年秋季水平的原则从紧核定。城市义务教育阶段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课本)和作业本费(见附件一),向自愿住校、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和伙食费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城市学生自愿购买校服,学校经批准可按实代收校服成本费用。住宿费和伙食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不高于2009年秋季水平的原则从紧核定。 2、高中教育收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学费标准不作调整(见附件二)。高中阶段的代收费由书籍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的高中用书目录和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课本)和作业本费(由各市州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核定,报省备案)构成。 各地要严格执行公办示范性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限人数”指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控制在本校当年新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限钱数”指省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其收取学费,但可按规定对其收取书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限分数”指择校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低于同层次公办高中计划内录取线10%以内,具体分数线由各市州教育部门向社会公布。实行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省级课改实验区,“限分数”改为“限等级”,由课改实验区报市州教育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禁止学校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名义招收学生高收费。 3、高中学生食堂的伙食费由各地价格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保本微利的原则从紧核定。 4、面向中小学生的教育刊物、其他教学辅助资源要不折不扣地确保学生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订购(教辅资料每学科限选一种)。严禁任何部门和学校统一印发教辅资料征订目录,严禁学校统一组织征订或统一收费代购教辅资料,确保学生根据自身需要自主到学校之外的书店或发行单位订购教辅资料的基本权利,切实防止加重学生负担。 5、中小学校不得利用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培训补课并收取费用,也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6、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任何捐资助学性质的费用。如学生家长和有关单位自愿向学校捐资,须在秋季新学期开学学生取得注册学籍后办理,学校收取的不与入学挂钩的捐赠收入应建立单独帐务,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用于学校教学和补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开支,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挪用。 7、严禁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通过中小学校违背学生意愿向学生收取饮水、饮奶和课间餐等经营服务性费用。严禁中小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8、各级中小学校必须确保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二、进一步稳定普通大中专教育收费水平。 1、普通本科、专科学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见附件三、四、五、六)。 2、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学费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见附件七)。 3、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划分按2010年分类表执行(见附件八)。 4、重申全省高等教育热门专业(含特色精品专业)上浮政策: ①普通高校热门专业数不得超过本校所有开办专业数的20%,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比例为不超过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30%。农、林、航海、地矿油、教育(师范)类、艺术与新闻传播类和高等专科职业技术教育各专业不纳入热门专业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