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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颁布时间】 2008-08-29
【实施时间】 2008-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90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准权限:
  
  (一) 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批:
  
  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核上报)、机动车辆等具有特定经济用途的专项资产;
  
  2.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及处置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含2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
  
  3.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
  
  4.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资产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
  
  5.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须通过协议转让的国有资产。
  
  (二)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以下的资产,资产为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以下的资产,资产为主管部门管理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 省级专项资产或账面价值特别巨大的资产,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批。
  
  (五)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同一主管部门内部之间进行无偿调拨(划转),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审批;跨级次、跨部门的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接收方和划出方主管部门协调一致后,划出方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表样附后),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 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需要评估鉴定、鉴证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专项审计或技术鉴定,评估、专项审计、鉴定报告书须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三) 审批。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四) 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价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五) 备案。资产处置后,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资产处置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无偿调拨(划转),须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 资产调拨(划转)申请书;
  
  (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 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等原因而调拨资产,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 拟移交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清册;
  
  (六) 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资产,须向审批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一) 对外捐赠申请书;
  
  (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 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对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四) 部门、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五) 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六) 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与受赠人就捐赠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用途等订立捐赠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资产转移给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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