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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二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三类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 监管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第十条 监管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省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监管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达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 第十一条 监管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企业,监管企业应当与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等。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监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监管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监管企业应当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 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 监管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第十六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八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规范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模式、分级管理内容等。要认真建立本企业安全隐患台帐,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确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按时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