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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六条 省国资委根据监管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该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下列降级或者扣分处理(见附件6): (一)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发生瞒报事故行为的,对该监管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二)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起数达到降级起数的,对该监管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三)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但不够降级标准的,对该监管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扣分处理。 (四)监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内连续发生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生产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或发生生产安全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对该监管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是指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对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的认定,监管企业或者监管企业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七条 对未严格按照国家、省和行业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管企业,省国资委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业绩利润中予以扣减,并予以扣分处理。 第三十八条 授权董事会对经理层人员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监管企业,董事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理层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绩效薪金挂钩,并比照本办法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规定执行。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情况纳入省国资委对董事会的考核评价内容。对董事会未有效履行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职能,企业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省国资委对董事会予以调整,或对有关董事予以解聘。 第三十九条 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降级处理的,取消其参加该考核年度各类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四十条 省国资委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监管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划分按《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附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中安全事故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监管企业在境外的所属企业还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