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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9-02
【实施时间】 2010-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95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10]20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农办[2009]16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和促进农民增收,资金安排向高标准农田建设聚焦,项目布局向粮食主产区聚焦,大力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为重点,推进粮食核心产区建设,有效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切实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扶持粮食主产县,继续加强全国粮食核心产区建设。为推进国家粮食战略工程建设,努力建设全国粮食核心产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要将土地治理项目中的财政资金,进一步向粮食主产县集中,特别是向《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产粮大县倾斜。各省在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县的同时,适当兼顾非粮食主产县。
  (二)统筹资金安排,继续推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建设。各省应统筹安排2011年存量资金与增量资金,继续用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示范工程项目”)建设,第一,各有关省应在2011年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指标中,优先足额安排2010年立项、2011年续建的示范工程项目所需的中央财政资金;第二,考虑到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浙江、江西、河南、湖北、宁夏等11省(自治区)2009年立项、2011年续建的示范工程项目所需的中央财政资金规模较大,11省(自治区)2009年立项、2011年续建示范工程项目总个数50%以上(含)的项目所需中央财政资金,应在2011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指标中安排,另50%以下(不含)项目所需中央财政资金在2011年土地治理项目增量资金指标中安排;第三,其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2009年立项、2011年续建的示范工程项目所需的中央财政资金,全部在2011年土地治理项目增量资金指标中安排;第四,允许各省根据实际需要在2011年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指标中安排新立项的示范工程项目。
  (三)继续抓好中低产田改造,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要继续抓好中低产田改造,切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实现“旱涝保收、稳产高产、节水高效”的建设目标。除北京、河北、内蒙古、浙江、重庆、西藏、青海7省(自治区区、直辖市)外,其他各省安排用于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含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和示范工程项目的财政总投资不得低于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总投资的90%。
  (四)继续支持生态综合治理,努力改善项目区生态环境。各省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将全省土地治理项目中的生态综合治理项目资金集中向生态脆弱或丘陵山区倾斜,因地制宜开展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建设。同时,加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的农田防护林网等生态工程建设,努力保护和改善项目区的生态环境。
  (五)继续推行农业节水灌溉,充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要把发展农业节水灌溉摆在土地治理项目建设中的突出位置,因地制宜发展现代灌溉农业和旱作农业,大力推广应用各种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灌溉及旱作农业技术,充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其中,平原地区要大力推广渠道防渗、地下管道输水等田间节水措施,充分利用地表水;丘陵山区要加强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大力支持集雨灌溉、节水灌溉等工程。
  (六)继续加大农业科技推广应用,努力提高农民科学种田水平。要认真抓好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工作,切实提高科技推广费使用效果。要进一步加强先进适用的科研成果在项目区的推广普及,重点支持良种和良法的普遍应用,搞好先进适用技术的组合配套,强化对农民的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农民科学种田水平,努力把项目区建成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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