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
【颁布时间】 2010-08-30
【实施时间】 2010-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96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等

[接上页]
1.存在或涉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规定的七种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情况之一的。
  2.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
  3.有关国内进货、出口收汇、付款、国内外运输费用凭证及相关合同不齐全无合理理由或内容及逻辑存在明显疑点的情况。
  4.该批出口货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收货款及税款比率低于85%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
  5.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
  6.存在其他暂时无法排除的明显疑点的情况。
  (四)复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疑点之一,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核查也存在明显疑点的,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待复函税务机关再次复函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供货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至复函日止仍欠缴增值税的,或被调查商品为消费税应税货物仍欠消费税税款的,且欠缴税款大于等于应退税款。
  2.经税务机关实地核查,供货企业查无下落,导致复函税务机关无法核实有关情况。
  3.供货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前3个月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该企业未接受核查。
  (五)不存在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所述情况,为正常业务复函。退税机关应根据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相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第十六条 复函内容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况之一的,退税机关应将该出口企业1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货物,以及从其他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其他尚未函调的出口业务作为有疑点的业务进行函调。未收到复函前,对于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暂不办理;已办理退税的,应按照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暂扣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收到复函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
  复函内容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四项情况之一的,退税机关应将该出口企业1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货物,以及从其他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其他尚未函调的出口业务作为有疑点的业务进行函调。未收到复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出口退税,暂不办理。收到复函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函调等情况对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关注信息、出口业务需核查情形以及不需核查和函调情形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为提高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效率,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发函标准和复函时限进行发函、复函。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情况向逾期未复函的税务机关发出催办函,并定期通报发函、逾期未复函以及回函质量等情况。
  
  第十九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成立出口退税函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退税部门与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的协调机制。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不得对出口企业尚未上报的出口退(免)税进行核查和发函调查。
  
  第二十一条 发函地税务机关应将出口货物核查审批、核查结果处理等资料保存归档;负责复函的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报送的供货企业调查表及附送资料、核查记录等保存归档。保存期限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0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编号:
  
  
出口企业名称   出口企业海关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出口企业办公地址  
出口方式:自营出口 委托出口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1.出口基本情况 2.出口业务洽谈情况 3.报关、运输、保险情况
报关单号   外商名称   报关单位  
出口日期   出口合同号   运输单位  
出口口岸   出口合同签订人   运输方式  
出口国别   出口业务属中间人介绍 中间人姓名   价格成交方式  
出口商品名称   身份证号码 或护照号码   提单、运单号码  
出口商品代码   电话(手机)   运费币别及金额  
出口数量/单位   是否由其委托报关:是 否 保险公司名称  
出口币别及金额   出口企业委托报关人   保险合同号  
出口商品发货单位   保险币别及金额  
是 否存在报关出口商品名称与本企业实际外购或委托加工不一致。
4.收款及外汇核销情况
外汇核销单号码   收汇日期   结汇水单号码  
收汇币别及金额   收款银行   付款人(或单位)  
结汇方式   收款账户   付款银行全称  
5.出口企业国内采购商品情况填写附表1,附表1共页。出口企业委托加工情况填写附表2、附表3,附表2共页,附表3共 页。
6、出口情况: 本企业将空白报关单交由中间人办理 公司自行认识外商并签订出口合同 公司与外商是关联企业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外商并签订出口合同 公司未接触外商通过中间人传递签订出口合同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出口业务,不需要签订出口合同
7、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 公司自行寻找国内供货企业并签订采购合同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供货企业并签订采购合同 公司未接触供货企业通过中间人传递签订采购合同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国内购销业务,不需要签订采购合同 公司业务经办人是否到过供货企业并看过商品:是  否 采购商品由中间人自提并未交本企业  采购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中间人提供
8、对此笔出口业务以及国内采购业务,除以上所列内容,公司需要补充是  否。如有,填写如下:
本公司自愿放弃该笔出口退税业务,并自愿撤回原申报。 本公司维持原申报。
声明:本表以及附表和补充说明填报内容是真实无误的。否则,本企业以及本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签字 电话(手机)   签字 电话(手机)
本企业业务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业务批准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年  月日 出口企业:(公章)
  填表说明:需提供有关资料原件或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①国内采购商品或委托加工的付款单据、购销或委托加工合同、运输单据及运费发票、运费支付凭证;②出口合同、出口货物运输单据、运费发票及运费支付凭证、口岸理货费用发票及支付凭证;③委托报关合同及付费发票;④结汇水单;⑤其他税务机关在审核中要求提供的资料。
  附表1:
  国内采购商品情况明细表
  编号:(同主表)
  
  
项目 内容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      
供货企业 供货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供货企业地址      
购销合同号      
购销合同签订时间      
购销合同商品名称、品牌规格      
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 开具日期      
商品名称      
数量/单位      
计税金额及税额      
付款及收款人情况 已付货款及税款      
货款税款支付单据号      
未付货款及税款原因      
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      
付款日期      
付款记账科目      
收款人(或单位)      
收款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银行账号      
收款人银行卡开户行      
收款人银行卡号      
采购商品在国内运输情况 运输单位      
运输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运费发票号      
运费      
运费支付单位(支付人)      
运输方式      
运输单据名称及号码      
运输商品名称      
运输商品数量      
运输商品重量      
运输商品体积      
发货单位      
发货地址      
发货时间      
发货人姓名      
发货人电话(手机)      
运达地址      
商品接收签字人      
接收人所属单位      
本公司入库单号      
我公司对报关单号为的出口业务,需要补充说明如下: 填写人:(签字)  填写日期:出口企业:(公章)

  如本附表不够,可复印增加。
  本附表共页,此为页
  附表2
  委托加工主要原材购进情况调查明细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