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
【颁布时间】 2010-08-30
【实施时间】 2010-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96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等

[接上页]

  三、“报关单位”栏中填写向海关申报报关的单位名称。
  
  四、“价格成交方式”栏中填写fob、cif等。
  
  五、如果出口商品以离岸价(fob)定价,运输和保险事宜非本公司负责,“报关、运输、保险情况”项下的“运输单位”、“运费币别及金额”、“保险公司名称”、“保险合同号”、“保险币别及金额”等有关栏目可不填写,但需说明情况。
  
  六、国内采购商品情况明细表》(附表1)有关项目
  (一)附表1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填报。
  (二)“付款及收款人情况”中“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栏填写银行转账支付、现金支付等。
  (三)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填写“付款及收款人情况”中的“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银行账号”栏;将货款及税款打入收款人银行卡的,填写“收款人银行卡开户银行”、“收款人银行卡号”栏。
  (四)如果出口商品的国内采购环节的运输等事宜是非本公司负责的,可不填写“采购商品的国内运输情况”项下的“运输单位”、“运输单位纳税人识别号”、“运费发票号”、“商品在国内的运费”、“商品运输单据名称及号码”等有关栏目,但需说明情况。
  “运达地址”、“商品接收签字人”及“接收人所属单位”必须填写。“运达地址”应填写具体地点,不能只填写城市名称。
  
  七、委托加工商品情况调查明细表》(附表2)有关项目
  (一)主要原材料指,委托加工商品所耗用金额最大的原材料。
  (二)其他项目填写参见附表1有关项目。
  
  八、对于确无法填写的项目,企业应说明情况。
  
  
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的填表说明
  

  
  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出口退税认定时填报项目填写,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等。
  
  二、生产企业的出口业务如非本公司业务员联系,而是通过中间人介绍的,无论是否在出口业务中收取佣金或劳务费,是否参与整个业务的谈判与操作过程,应将中间人情况填写“出口业务如属中间人介绍”栏内容。此项还包括直接向农民收购初级农产品的经纪人。
  
  三、“报关单位”栏中填写向海关申报报关的单位名称。
  
  四、“价格成交方式”栏中填写fob、cif等。
  
  五、如果出口商品以离岸价(fob)定价,运输和保险事宜非本公司负责,“报关、运输、保险情况”项下的“运输单位”、“运费币别及金额”、“保险公司名称”、“保险合同号”、“保险币别及金额”等有关栏目可不填写,但需说明情况。
  
  六、“出口商品耗用主要原材料名称”栏填写生产调查商品所耗用原材料金额比例最大的一种或两种材料名称。“耗用主要原材料金额”填写,上一年度该一种或两种原材料的进项金额。
  
  七、“运费进项情况(以提取进项时间为准)”项下的“主要运输方式”栏,填写本公司运费进项发票金额较大的运输方式。
  
  八、外购商品调查明细表》(附表1)
  (一)“外购商品进项发票号码”栏填写外购商品购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或普通发票号码。
  (二)“付款及收款人情况”中“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栏填写银行转账支付、现金支付等。
  (三)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填写“付款及收款人情况”中的“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银行账号”栏;将货款及税款打入收款人银行卡的,填写“收款人银行卡开户银行”、“收款人银行卡号”栏。
  (四)如果外购商品采购环节的运输等事宜是非本公司负责的,可不填写“外购商品运输情况”项下的“国内货物发出地点”、“运输单位”、“运输单位纳税人识别号”、“运费发票号”、“运费”、“运输单据名称及号码”等有关栏目,但需说明情况。
  “运达地址”、“商品接收签字人”及“接收人所属单位”必须填写。“运达地址”应填写具体地点,不能只填写城市名称。
  
  九、委托加工主要原材料购进情况调查明细表》填写委托加工商品耗用金额比例最大的原材料购进情况。
  
  十、对于确无法填写的项目,企业应说明情况。
  
  
供货企业自查表》的填表说明
  

  
  一、“海关代码”,如供货企业无海关代码,可不填写。
  
  二、“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填写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等。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