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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
【颁布时间】 2010-08-30
【实施时间】 2010-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96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等

[接上页]

  三、“出口商品耗用主要原材料名称”栏填写生产调查商品所耗用原材料金额比例最大的一种或两种材料名称。“耗用主要原材料金额”填写,上一年度该一种或两种原材料的进项金额。
  
  四、“运费进项情况(以提取进项时间为准)”项下的“主要运输方式”栏,填写本公司运费进项发票金额较大的运输方式。
  
  五、销售商品调查明细表》(附表1)有关项目
  (一)“收款情况”中“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栏填写银行转账支付、现金支付等。
  (二)以银行转账方式收款的,填写“收款情况”中的“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人银行账号”栏;货款及税款由付款人银行卡支付的,填写“付款人银行卡开户银行”、“付款人银行卡号”栏。
  (三)“商品运输情况”项下的“运输单位”、“运输单位纳税人识别号”、“运费发票号”、“运费”、“商品运输单据名称”、“商品运输单据号码”、“发货人姓名”、“发货人电话(手机)”等栏目,如销售商品的运输不是由本公司负责的,可不填写,但需说明情况。
  “发货人姓名”、“发货人电话(手机)”、“商品接收签字人”、“接收人所属单位”及“本公司出库单号”应填写。“运达地点”应填写具体地点,不能只填写城市名称。
  
  六、外购商品调查明细表》(附表2)有关项目
  (一)“外购商品发票号码”栏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填写专用发票代码和号码,二是取得普通发票,则应填写普通发票号码,三是取得进口货物海关代征缴款书,则应填写缴款书号码。
  (二)“企业名称”栏,如外购商品为进口的,应填写外商名称。
  (三)“付款及收款人情况”中“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栏填写银行转账支付、现金支付等。
  (四)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填写“付款及收款人情况”中的“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银行账号”栏;将货款及税款打入收款人银行卡的,填写“收款人银行卡开户银行”、“收款人银行卡号”栏。
  (五)如果外购商品采购环节的运输等事宜是非本公司负责的,可不填写“外购商品运输情况”项下的“国内货物发出地点”、“运输单位”、“运输单位纳税人识别号”、“运费发票号”、“运费”、“运输单据名称及号码”等有关栏目,但需说明情况。
  “运达地址”、“商品接收签字人”及“接收人所属单位”必须填写。“运达地址”应填写具体地点,不能只填写城市名称。
  
  七、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附表2)中的主要原材料指,委托加工商品所耗用金额最大的原材料。
  
  八、对于确无法填写的项目,企业应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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