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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加强灾情管理制度建设。各地要强化灾情管理主体责任意识,切实履行灾情管理的职责;要严格执行国家灾情统计制度,规范灾情报告的时间、内容、形式,明确责任人及审核程序;要建立灾情会商和评估制度,切实做好年度灾害趋势会商、实时灾情评估、过程灾情评估、年度灾情评估工作;要建立灾情发布制度,及时、客观地发布灾情;要大力推进灾情管理软件的应用,提高灾情管理的技术水平。 (六)加强救灾资金保障机制建设。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经费分级负担制度,切实履行救灾职责,建立救灾资金长效保障机制。救灾投入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并按照事权划分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制定与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救灾补助标准,完善救灾补助项目。制定基层救灾工作经费保障制度,明确经费来源渠道,落实救灾工作经费。完善救灾资金管理制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制度。 (七)加强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快编制救灾物资储备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救灾物资储备库规模,通过改扩建、新建、租借等方式解决存储场所,逐步形成能满足救灾需求的储备库(点)网络;要增加救灾物资储备的数量和品种,并及时补充和更新,确保救灾的实际需求;要建立救灾物资协同保障机制,完善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配送体系;要建立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动员机制,拓宽应急期间救灾物资供应渠道;要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能力储备新形式,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全面提高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能力。 (八)加强救灾装备建设。各地要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求,给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配备(更新)性价比高、安全适用的救灾专用车辆,确保应急用车;配备卫星电话、北斗导航定位终端等应急通讯装备,建设覆盖省、地、县、乡四级的应急通讯网络系统,确保救灾指挥通讯畅通;配备日常救灾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数码相机和摄像机等办公设备,确保应急期间信息传递畅通。 (九)加强救灾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结合实际,大力推进救灾应急指挥系统建设,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络,规范技术标准,充分整合利用现有专业系统资源,建立救灾应急通讯平台、信息平台、决策平台、调度平台及其配套的安全系统和标准规范,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救灾应急指挥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撑。 (十)加强应急避灾场所建设。各地要把应急避灾场所建设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坚持科学选点、合理布局的原则,综合利用城市社区服务设施、公园、广场和农村村委会办公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中小学校等现有设施,统筹整合民政系统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内部资源,采取确认、修缮、新建等方式,建设城乡避灾场所,合理储备相应的生活类救灾物资。要严把应急避灾场所的质量关,确认和修缮的场所要由专业部门进行质量鉴定,新建场所必须按抗灾防灾要求设计,规范施工,确保建筑质量。 (十一)加强救灾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各地要高度重视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在救灾工作中的应用,推动救灾生活类专用物资种类和功能的创新;要加强救灾捐赠统计技术支持系统的研究和创新;要结合本地灾害特点,研究灾害发生机理;要建立本地历史灾情、灾害风险、地形地貌、人口分布、农房情况及救灾能力等方面的数据库;要积极推进服务于救灾应急的专家咨询机构、科技支撑机构建设;要研究制定国家救灾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使科学技术更直接地服务于救灾工作。 (十二)加强社区综合减灾救灾能力建设。各地要以创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为抓手,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减灾救灾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组织社区减灾救灾演练,加强社区灾害监测预警和灾情统计报告能力建设,建立社区救灾应急志愿者队伍。要大力开展减灾救灾宣传活动,根据本地灾害风险和公众意识现状,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喜闻乐见的知识普及活动,切实提高城乡居民识灾、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及技能,增强自救、互救能力,全面促进城乡社区综合减灾救灾能力建设。 (十三)加强救灾应急社会动员能力建设。各地要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与共青团、妇联、工会及社会组织在救灾捐赠、志愿服务、灾后重建等方面的救灾联动机制。加紧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救灾的制度,以及财税、金融、保险等方面的政策和具体配套措施。总结推广受灾人员自救互救的经验和做法,搭建为社会组织和救灾志愿者服务的平台,规范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使用、统计和反馈。健全救灾应急征用补偿制度,规范应急救灾所需物资征调、使用、归还、补偿各环节工作。力争在两年内基本建立政府与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良性互动的救灾社会动员机制,全面提高救灾应急社会动员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