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民发[2009]148号
【颁布时间】 2009-10-19
【实施时间】 2009-10-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97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民政部关于加强救灾应急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向党委、政府充分汇报建设救灾应急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争取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亲自抓,抽选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骨干成立专门小组,及时研究解决救灾应急体系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救灾应急体系建设取得实效。
  
  (二)调查研究,转变作风。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摸清本地灾害情况和救灾需求,找准救灾应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救灾应急体系的建设思路,有针对性地制订有关政策措施。要切实转变重救灾轻减灾的观念,把工作重心转向救灾减灾并重上来,用救灾拉动减灾,靠减灾支持救灾,两项工作协调推进;要切实转变重实践轻理论的观念,加强救灾政策理论研究,坚持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并重,眼前建设与长远发展相统一,把功夫真正下到重长远、打基础的工作上。
  
  (三)加大投入,科学规划。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地救灾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任务和进度,按计划有序推进各项建设工作。要做好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重点建设项目,统筹规划救灾应急工作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寻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救灾应急体系建设工作的帮助和支持,优化整合各类救灾资源,加大在人员、资金、物资、装备等方面的投入力度。
  
  (四)扩大开放,拓展合作。要加强与有关国家、联合国机构、区域和国际组织在救灾减灾领域的沟通与合作,加入有关区域和国际组织并积极发挥作用,共同应对自然灾害。大力宣传我国在救灾减灾工作中的政策措施和成功经验,积极参与国际救灾行动,向国际社会展示我国的良好形象。密切跟踪研究国际救灾应急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参与救灾减灾领域国际项目研究与合作,学习、借鉴有关国家在救灾应急体系建设方面的有益经验,促进我国救灾应急工作水平的提高。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