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颁布时间】 2010-08-20
【实施时间】 2010-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03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本溪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本溪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业经2010年6月30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世伟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本溪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调控土地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储备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置换以及对集体土地征收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储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政府对建设用地集中统一供应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土地储备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制定全市土地储备政策、批准建设用地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供应计划;发布拟储备地块规划控制管理通告;负责重大项目土地收购、供应等事项的决策、监督和管理;审定土地储备计划以及所涉及的收购、搬迁补偿费用和储备土地出让价格;管理和使用土地储备资金。
  第六条 建立土地储备管理责任制,实行部门责任分工、相互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制度。土地储备管理的相关部门依法承担以下工作责任:
  (一)市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及其所属搬迁管理机构:
  1.依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中长期规划;
  2.在每年10月1日前编制下一年度用地计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3.市搬迁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土地拟储备地块进行实物量调查;
  4.市搬迁管理机构负责测算搬迁成本;
  5.负责组织区人民政府搬迁服务机构实施搬迁,并对搬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市土地储备管理机构:
  1.负责集体土地拟储备地块实物量调查;
  2.测算征地动迁安置成本和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4.组织区人民政府实施搬迁和对搬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5.组织区人民政府对储备地块进行前期开发整理;
  6.对搬迁后的地块实施土地储备以及土地上市交易,并根据需要负责以储备土地为抵押,向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调度、管理和监督,并对拟储备地块搬迁实物量调查结果实施核查。
  (四)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向市规划建设部门报送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出让计划。
  (五)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向市规划建设部门报送全市危险房屋改造计划。
  (六)市综合执法部门:
  1.按照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对拟储备地块规划控制要求,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建筑行为及时制止、依法处理和通知相关主管部门;
  2.违反城市规划以及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的建设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
  4.按照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实施房屋拆除。
  (七)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土地储备管理责任执行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受理举报和投诉,并对违反行政纪律规定的责任人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经信、审计、公安、法制、信访、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城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行政职能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搬迁服务机构,按照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下达的土地储备计划对辖区范围内拟储备地块配合主管部门进行实物量调查,并按照市土地储备委员会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搬迁和对搬迁后的地块实施前期开发整理。
  第八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应当无偿收回的土地:
  1.用地单位已经撤销的;
  2.土地出让期满,土地使用者没有依法申请续期的或续期未被批准的;
  3.依法没收的土地;
  4.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5.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
  6.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
  7.其它应当无偿收回的土地。
  (二)依法有偿收回、收购或置换的国有土地: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