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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要求,实行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包括旅游区和景点开发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实施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工程项目规划,应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八)安排必要资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的需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开展地质灾害的调查、勘查和治理费用的要求;保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质灾害日常监测和巡查以及地质灾害应急和救援所需资金。要储备足够的地质灾害应急救灾物资,将汛期地质灾害作为防汛抗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采取有效措施,作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煤炭等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加强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乡、村要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各县(市、区)必须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的县(市、区)、乡、村(矿)三级监测网络和群测群防体系,确保监测责任,确保责任到人。地质灾害群众性监测网络对地质灾害的监测实行谁受威胁,谁负责监测的原则。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同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害扩大,并按照地质灾害分级速报制度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还可以强制组织避让疏散。 地质灾害发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将灾情及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同时还应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还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抢险救灾结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点工作。 地质灾害的监测防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组长是本行政区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具体责任人;各有关乡镇的一把手是辖区内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各成员单位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具体工作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