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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发[2008]35号
【颁布时间】 2008-08-07
【实施时间】 2008-08-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08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问题和政策措施的意见

[接上页]

  2.倒塌毁损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城镇居民和其他城镇无房可住居民的住房建设,中省财政采取对项目投资补助、居民个人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受灾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组织建设安居房出售或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政府投资建设适量廉租住房按照低租金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对居民购买各类住房(包括安居房)或其他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每户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3.学校、医院、社会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受灾地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按照省上批准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组织实施。严重受灾地区的恢复重建,要按照总体规划本着填平补齐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现有学校、医院逐一评估,需要加固的要尽快加固,需要重建或新建的要加快建设步伐。受灾地区中小学校、乡镇医院、社会福利院倒塌和d级危房恢复重建资金,除中央补助外,主要由省上筹措。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县级医院由省县共建,省上适当补助,包干使用。布局调整后需保留中小学校的b、c级危房加固资金,以市县统筹为主,中省给予一定补助。
  
  基层政权机关办公设施恢复重建,根据中央有关政策,省上给予适当补助。
  
  4.农业、工商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中省财政采取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受灾地区种子、种苗、种畜等农业生产资料,土地整理以及受损农田水利设施,规模化种养殖棚舍池,良种繁育设施,农林推广和服务基础设施,森林防火设施,受损林木和农林业病疫情控制等以及工商、旅游等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给予适当支持。
  
  5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中省财政重点对破坏严重需整体重建或搬迁的非经营性城镇市政设施给予项目投资补助,对经营性或有收费(收入)来源的城镇市政设施恢复重建给予贷款贴息。对交通基础设施(主要指公路,包括受损国道、省道及桥梁、涵洞、县乡公路)恢复重建,以争取中央项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为主,省市予以适当配套。纳入国家除险加固规划的因灾受损水库,结合国家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政策给予投资补助,未纳入国家除险加固规划的因灾受损水库和重灾区的其他水利设施,中省财政给予适当支持。对震后地质灾害治理、环保监测设施等,中省财政给予项目投资补助。
  
  (二)税收政策。
  
  1.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1)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重灾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
  
  (2)对重灾区的损失严重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2.减轻个人税收负担。
  
  (1)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接受捐赠的款项,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自2008年5月1日起2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
  
  (1)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5)对重灾区开采应税矿产品的企业,确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或免征2008年度资源税。
  
  (6)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能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及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7)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有关部门鉴定,对因受灾无法使用的房屋或建筑物占用的土地,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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