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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对受灾地区企业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4)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5)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6)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对受灾地区企业采取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措施。 (7)按规定对受灾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8)对受灾地区实行就业援助所需相关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支持。 (9)受灾地区企业恢复生产、公路、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对口支援项目建设,要优先吸纳当地受灾群众。组织引导好受灾群众参加以工代赈和生产自救活动。 2.保障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因灾困难企业的职工,可按《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有关规定办理内部退养,达到退休年龄后,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受灾较重、暂停生产的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灾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破产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应按规定报批后予以核销。 3.保障受灾困难人员基本生活。 对受灾地区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纳入城市低保范围,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享受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五、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大力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承担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受灾地区市县政府要立即全面部署本地区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省内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市和相关企业要抓紧做好对口支援各项工作。 (三)细化政策,完善办法。省级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明确适用范围、标准和执行期限,并根据恢复重建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其中涉及到省政府批准减免的税收优惠,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制定并落实。受灾地区市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操作办法,以便各项政策措施的执行。 (四)狠抓落实,确保效果。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市县政府要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向省级有关部门报告,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达到预期效果。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