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本溪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九月一日 2010年本溪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 为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政办〔2010〕38号)和《中共本溪市委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本委发〔2009〕21号)精神,现就2010年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93.8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数达到62.6万人,参保率达到9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31.2万人,参保率达到86%。此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人数达到47.3万人,参合率达到91%以上。(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2.将全市困难企业和困难边缘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范围;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完善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参保办法,对年龄较大、再就业困难的在职职工,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纳入城镇职工医保范围,其他在职职工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市人社局负责) 3.继续巩固在溪高校大学生参保工作,将当年新入学的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市人社局负责) 4.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保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市人社局负责)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全面启动,新农合门诊统筹确保达到80%的统筹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确保明显高于医院。(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2.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有所提高。确保所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3.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医保试点。(市人社局、市民政局负责) 4.确保100%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及时结算(结报)。(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5.降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的先行自付比例,放开乙类药品的部分限制。(市人社局负责) 6.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城乡所有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开展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之间的衔接试点工作。(市民政局负责) 7.参与全省医疗保障“一卡通”工程。(市人社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在全部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省级增补非目录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同时规范药物配送。(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市人社局负责) 3.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其正常运行。确保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同步实施绩效工资政策。(市财政局负责) 4.实行能进能出的人员聘用制,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机制。(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5.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探索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6.切实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明显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市卫生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