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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琼发改收费[2008]1732号
【颁布时间】 2008-10-28
【实施时间】 2008-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12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国土环境资源局,园林局,林业局,旅游局,民宗局,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海洋与渔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门票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旅游业转型升级,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精神,决定开展整顿规范我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工作,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门票价格管理
  1、严格门票价格管理权限。依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2005年11月25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监督长效管理机制的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202号),我省游览参观点门票和特种旅游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游览参观景区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价格由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其定价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随着我省旅游产业的发展和市场秩序的不断规范完善,今后,对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和特种旅游项目门票价格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2、强化门票明码标价。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包括景区内交通服务)除在门票票面上标示价格外,必须严格按规定在入口醒目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公示牌,将服务项目、服务承诺、收费标准、计费方法、优惠办法、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向游客明示,禁收未予标明的任何费用。
  3、明确门票销售优惠规定。
  游览参观点对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和离退休军人凭有效证件实行免票。
  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教职人员、工作人员,同属该宗教的教职人员,宗教团体工作人员,同一宗教信教群众和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凭有效证件免收门票。
  游览参观点对1.2米以下的儿童和七十周岁以上老人免收门票;学生、未成年人、六十至七十周岁老人、残疾人凭有效证件实行50%优惠。
  游览参观点对旅行社等团队购票实行的价格优惠率最高不得超过门票价格的30%。
  4、免费开放公益性游览参观点。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我省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及省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应向社会免费开放,城市休闲公园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全部实行免费开放。对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个别景区经批准实行低票价,并拟定实行免费开放的具体时间。各市、县免费开放公益性游览参观点的方案要向社会公布。
  5、建立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日制度。游览参观点应每年设立1-2个免费开放日,具体时间由经营者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全面清理整顿门票价格
  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的通知部署,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4月底前,对全省范围内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门票价格进行清理整顿。
  1、全面清理门票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门票价格自查自报工作,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经营者要按规定对现行门票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和整改意见向所在地价格部门报告。行业协会要督促企业认真自查,如实报告门票价格清理情况。
  2、重新核定门票价格。省价格主管部分要对目前各类门票价格、成本、利润等情况进行摸底,结合门票清理情况,对全省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门票价格进行重新审核,采取企业自报、行业协会会议、社会讲议、全省综合平衡的方法,分别不同情况对门票价格进行调整。
  3、整顿景区内园中园收费。游览参观点原则上实行一票制,游览参观点内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确需单独设置园中园门票的,要严格审批,此次清理后,未经重新审批的园中园收费一律取消。凡设置园中园门票及联票的,要实行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联票价格要低于相应各类门票价格之和。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单独标示,单独销售,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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