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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规范监督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运行安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牡丹江中心支行和中国银监会牡丹江监管分局(以下简称牡丹江银监分局),依据管理职权,负责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的银行是本办法的被监督单位。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监督职责为: (一)财政部门监督职责 市财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对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提出意见; 2.参与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3.审核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年度预算、决算和财务报告并提交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 4.对管理中心执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9〕3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00〕12号)情况进行监督; 5.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真实性、分配的合法性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6.应当履行的其他监督职责。 市财政部门应当将对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形成年度报告报市公积金管委会。 (二)审计部门监督职责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1.检查管理中心收入、费用支出、损益、收支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 2.检查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 3.审计事项做出评价,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4.应当履行的其他监督职责。 市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年度住房公积金审计结果的公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牡丹江中心支行的监督职责 1.中国人民银行牡丹江中心支行依法对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管理; 2.督促受委托银行按规定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 3.定期与管理中心核对帐目; 4.中国人民银行牡丹江中心支行每季度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不允许或者阻挠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的,应当向市公积金管委会和上级部门报告; 5.应当履行的其他监督职责。 (四)牡丹江银监分局的监督职责 1.检查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合规性; 2.检查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3.检查受委托银行与管理中心签订有关委托合同的执行情况; 4、应当履行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六条 房公积金行政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实施的实地检查。必要时,监督部门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协助检查或者审计。 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非现场监督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常规监督是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按要求上报有关文件和定期报送数据资料实施的监督;专项监督是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就专项问题按要求报送文件和数据资料实施的监督。 第七条 现场监督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 监督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年度行政监督工作计划,定期对被监督单位进行检查。根据需要,监督部门可以不定期就1个或者1个以上专门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第八条 监督部门实施现场检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