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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根据检查计划或者专项检查需要,组成检查组,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方案,在实施检查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监督部门认为必要,也可以在到达检查现场时出示检查通知,检查人员应当出具证件表明执法检查身份; (二)检查组就检查事项听取被监督单位的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被监督单位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以及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 (三)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写出检查报告,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查报告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四)检查组征求被监督单位意见后,将检查报告报监督部门审定。监督部门对检查事项做出评价,形成检查意见书,送交被监督单位。对经查证存在问题的,监督部门还可以依照本办法做出监督决定或者监督建议。 第九条 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管理文件、财务账目、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要求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被监督单位和人员隐匿、伪造、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转移、隐匿住房公积金资产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责令停止和予以纠正; (四)建议暂停有严重妨碍检查工作的人员执行公务。 第十条 在监督检查中,被监督单位、人员有权向监督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监督部门实施非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提出报送文件和数据资料的内容、格式、报送方式及时限,通知被监督单位; (二)审核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文件和数据资料,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被监督单位补报或者重新报送; (三)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文件和数据资料,通过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有关信息,评估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写出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当按时向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牡丹江中心支行、牡丹江银监分局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会计报表,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纸质报表须由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与被监督单位或者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监督部门应当督促管理中心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做好以下服务: (一)为缴存人发放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二)开通余额的电话查询和缴存、提取等情况的互联网查询业务; (三)单位、职工对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管理中心要积极认真做好复核; (四)为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等手续; (五)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的年度公报和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管理中心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监督部门: (一)出现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二)管理中心预计会出现亏损的; (三)委托购买国债结算代理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出现重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 (五)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 (六)监督部门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监督部门根据举报、重大事项报告,或者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嫌疑的,应当进行调查。对重大、复杂事项的调查情况和调查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实施监督过程中,监督部门发现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嫌疑,需要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对需要调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组织调查,收集证据; (三)有证据证明违法违规行为属实的,依法做出监督决定或者监督建议; (四)调查认定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将调查结果告知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 (五)调查人员在调查时应当出具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八条 监督部门建立通报制度,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通报被监督单位上一年度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存在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