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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面部损伤后留有增生性瘢痕,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条索状瘢痕长于5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 貌毁损和功能障碍; (四)面神经损伤造成大部或者全部面肌瘫痪; (五)面部损伤后留有大面积细小瘢痕或者大面积色素沉着致使容 貌丑陋; (六)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致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和面容;等。 第四章 丧失听觉(3) 第十五条 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第十六条 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第五章 丧失视觉(4) 第十七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2级。 第十八条 眼部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直径10度以下)。 第六章 其他器官损伤和功能丧失 第一节 颅脑损伤 第十九条 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 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头皮损伤出现出血性休克。 第二十条 颅盖骨线状骨折、凹陷性骨折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或大血管受压症状和明显的神经系统体症。 第二十一条 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粉碎性骨折,硬脑膜破裂,脑挫裂伤,颅内异物存留。 第二十二条 颅底骨折伴有明显症状,如脑脊液漏、内耳出血等。 第二十三条 颅脑损伤当时昏迷并出现单瘫、偏瘫、失语或者其他明显神经系统症状和体症。 第二十四条 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脑内血肿。 第二十五条 颅脑损伤致使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 第二十六条 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以外的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第二十七条 颅 脑损伤后致外伤性癫痫。 第二十八条 颅脑损伤后致各种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二十九条 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器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或者病症,如外伤后颈内动脉海绵窦瘘、尿崩症、糖尿病、垂体低功能综合症、丘脑下部综合症等。 第二节 颈部损伤 第三十条 咽喉部、气管、颈部或者口腔底部等邻近组织的损伤致成严重呼吸困难;上述各部外伤后瘢痕性狭窄致使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颈部血管损伤出现出血性休克或者呼吸困难;颈部损伤后形成颈动脉瘤或者颈动静脉瘘。 第三十二条 颈部损伤后致使一侧颈动脉或者椎动脉血栓形成。 第三十三条 颈部损伤,累及臂丛神经,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 第三十四条 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使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五条 胸导管损伤。 第三十六条 咽或者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脓毒败血症。 第三十七条 咽或者食管损伤致其狭窄并伴有梗阻症状。 第三十八条 颈部损伤后,致深部异物残留,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或者有潜在危险。 第三十九条 喉损伤后致不易恢复的失音或者严重嘶哑。 第三节 胸部损伤 第四十条 肋骨骨折刺破肺脏引起出血、气胸。 第四十一条 三根以上肋骨骨折或者多发性肋骨骨折致使 呼吸困难。 第四十二条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心肌挫伤、心包填塞影响心脏功能;胸骨骨折致成气管、支气管裂断;胸骨骨折伤及胸内血管引起血胸。 第四十三条 胸部损伤致使大片胸壁组织缺损或者大片瘢痕畸形,严重影响呼吸或者其他功能。 第四十四条 胸部穿孔伤致成气胸、血胸、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症和气管、支气管破裂以及肺或者胸内异物存留。 第四十五条 气管或者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第四十六条 心脏损伤或者心脏存留异物。 第四十七条 胸部大血管损伤、创伤性主动脉瘤或者创伤性乳糜胸。 第四十八条 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瘘。 第四十九条 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循环障碍、呼吸功能障碍、颅内出血。 第五十条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 第四节 腹部损伤 第五十一条 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或虽未穿破已引起出血性休克。 第五十二条 肝、脾、胰等器官穿孔或者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脓肿、血管瘤或者功能严重障碍。 第五十三条 肾裂伤、破裂出血出现休克;尿外渗需手术治疗(包括肾动脉栓塞术);肾损伤后期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