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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九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进馆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期满后,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七、档案的借阅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建立诉讼档案的借阅制度,既要便利档案的借阅利用,又要保证档案的安全,防止失密。 第二十一条 承办部门因工作需要,可借阅本部门归档的诉讼档案。非承办部门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其他检察院和法院、公安机关调借本院诉讼档案,应根据正式函件,经本院有关领导人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借阅时间,对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借出。 第二十三条 外单位查阅本院档案,应有县、团级以上单位的介绍信,经本院有关领导人批准,方可查阅。 第二十四条 对外单位来函索要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按有关规定摘抄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 第二十五条 对借阅的档案,严禁涂改、圈划、抽换、批注、污损和折绉,如发现上述情况,应及时追查。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抄录、复制、复印的档案材料,由档案部门核对无误后,加盖档案部门证明专用章,可与原本档案同效。 八、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需要,制定补充办法。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工作利用,并为国家积累史料,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专业文书的一部分,是人民检察院检察活动的真实纪录。它反映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情况,是检察机关开展工作、总结经验和进行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做好诉讼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加强科学管理。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的案卷分为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和控告申诉案卷。 二、收集材料 第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从受案开始,就要注意收集有关的诉讼文书。结案后要及时整理,并检查诉讼文书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遗漏或不符合要求的,应补齐和补正,如无法补齐,必须附说明材料。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必须归档: (一)法律文书的正本或副本、签发稿及有关领导同志重要修改的文稿。 (二)有关具体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报、电话记录、口头指示记录等)和讨论案件记录、阅卷笔录等内部活动材料。 (三)案件来源材料。 (四)证据材料。 (五)移交赃款赃物清单。 (六)移送档案材料收据。 第六条 应剔除的文书材料: (一)重份文书材料(包括内容相同的信件)和未定稿的法律文书(特殊、重大案件除外)。 (二)与定罪量刑无关的材料,包括无保存价值的信件,户籍资料、被告家属的前科材料等。 (三)办案中借阅的人事档案和前科材料(应归还原单位)。 三、整理装订 第七条 卷内材料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依次排列。 第八条 各种征据,可先按材料的名称、问题(如:同一罪行、同一笔帐目)等特征分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按照证据作用的大小,将主要证据排列在前,辅助证据排列在后。 第九条 讯问笔录,单一被告的案件按讯问被告人的时间顺序排列;共同犯罪案件应按各被告人在实施犯罪中的主次地位,分别依时间顺序排列。 第十条 材料多的共同犯罪案件,可分立总册和分册,属于综合性的材料列入总册,属于被告个人责任的材料列入分册。 第十一条 案卷应有卷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卷内文书材料,除卷内目录、备考表外,应在右上角逐页编号。卷皮、卷内目录所填内容应与卷内材料相符,卷皮除目录号、卷号外,都应用字迹耐久的蓝黑或碳素墨水逐项准确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 第十二条 案卷装订前要拆除金属物。。对残缺破损、小于或大于卷面的材料和字迹偏左,装订后影响阅卷的材料,要进行修补,裱贴和折叠。 第十三条 案卷每册以不超过200页为宜,超过时可立分册。装订时,要求右齐、下齐、用线绳系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