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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装订后,经检验合格,再正式加封。案卷归档后,如果又有应入卷或撤出的材料,需经档案部门同意,并在备考表中注明。 四、归档 第十五条 归档的诉讼文书必须按年度、程序、一案一号的原则,结案后,由案件承办单位整理立卷,于翌年第二季度移交档案部门。 案件承办单位要根据《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划出保管期限。 第十六条 归档时由立卷单位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一份留立卷单位备查,一份随卷交档案部门。移交时当面点清案卷,双方在移交凭证上签字。 五、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一律用毛笔或钢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签字。 第十八条 “案由”指卷内材料记载的,由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处理结果”指卷内材料记载的,检察机关对本案的最后处理决定(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应注明法院认定的罪名及处理结果)。 六、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制定补充办法,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并报高检院备案。 附:一、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排列顺序 二、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排列顺序 三、控告申诉案卷排列顺序 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排列顺序 一、检察卷 1.起诉书 2.在审查起诉工作中检察机关新认定、补充或否定公安机关原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 3.向法院移送赃款、赃物的清单 4.共同犯罪案件中,检察院对同案犯已作免予起诉和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 二、检察内卷 (一)审查批捕: 1.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 2.阅卷笔录(包括综合汇报提纲和主要证据摘录) 3.参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记录 4.讯问被告人提纲 5.提押证或传讯通知书 6.讯问被告人笔录 7.调查提纲和询问证人提纲 8.询问通知书 9.询问证人笔录 10.调查提纲和调查笔录 11.审查逮捕人犯表 12.科(处)及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 13.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提纲及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材料 14.提请逮捕人犯建议书 15.对有关案件问题向上级检察院的请示和上级检察院的批复 16.批准逮捕决定书 17.送达回证 18.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 19.下级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 20.上级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21.批捕案件改变处理的说明、撤销逮捕决定书 22.上级检察院对备查案件审查后提出的意见及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 23.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书 24.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及公安机关的答复 25.检察建议书及有关单位的处理情况 26.报有关上级内部审批的涉外及其他人犯的材料 27.审查批捕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审查批捕中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先按以上1~15排列后,再按以下顺序继续排列: 1.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2.公安机关提请复议意见书 3.检察委员会研究复议案件记录 4.复议决定书 5.公安机关提请上级检察院复核意见书 6.上级检察院答复公安机关的复核决定书 7.案件复议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二)审查起诉: 1.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或免予起诉意见书 2.向上级检察院报送起诉案件的报送案件意见书及有关的法律文书 3.向下级交办案件通知书 4.阅卷笔录(包括综合汇报提纲及主要证据摘录) 5.参加公安机关侦查、勘验、检查的记录 6.传唤被告或询问通知书 7.提押证 8.讯问被告人提纲、讯问笔录、被告人供词 9.调查提纲和询问证人提纲及调查、询问笔录 10.勘验、检查、鉴定的有关材料及复核记录 11.科(处)及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 12.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提纲及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材料 13.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 14.案件审查终结报告 15.向公安机关送达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及公安机关的答复 16.有关案件问题向上级检察院的请示和上级检察院的批复 17.移送起诉被告建议书及公安机关补充起诉意见书 18.起诉书 19.赃款、赃物和证物移送清单 20.送达回证 21.法院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 22.检察院补充侦查形成的材料(送法院部分要留复印或摘抄件) 23.撤回起诉决定书和其他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材料及重新制作的法律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