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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证据部分(用隔页纸分开): 22.最后一次综合讯问笔录(以下按时间顺序排列) 23.讯问被告人笔录 24.被告人亲笔供词 25.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26.物证、书证 27.勘验、检查笔录 28.鉴定结论 29.其他。 二、检察内卷1.受理案件登记表 2.立案请示报告 3.立案决定书 4.侦查计划 5.逮捕人犯审批表及其他强制措施的请示报告 6.立案前被告供述及亲笔供词、调查笔录 7.检察卷中重要证据材料摘录 8.侦查终结报告 9.科(处)及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 10.有关案件的请示、汇报材料和有关领导、上级部门对案件的批示 11.起诉书、免予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撤销免予起诉决定书(印件和签发稿) 12.检察建议书(签发稿) 13.来信来访材料(办案过程中的)。 作起诉、抗诉处理的案件先按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检察内卷1~13排列后,再参照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排列顺序有关条文继续排列。 作免予起诉、不起诉、撤销案件决定的案件,先按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检察卷1~29排列后,再继续排列下列材料: 1.侦查终结报告 2.宣布笔录 3.决定释放通知书 4.没收决定书 5.被害人、被告人申诉书 6.复查决定书 7.送达回证。 控告申诉案卷排列顺序 1.检察长或上级机关交办案件的批示 2.来信来访登记表 3.控告申诉材料、来访接谈笔录 4.阅卷笔录 5.调查提纲 6.各种查证材料 7.讨论、汇报案件记录 8.调查结案报告 9.处理决定 10.其他应入卷的材料。 除上述案卷内容外,信访部门进行立案侦查和起诉、出庭公诉的刑事案件,其应入卷的材料,可分别参照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和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排列顺序立卷。 关于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为便于各级人民检察院科学地鉴定诉讼档案的保管价值,确定诉讼档案保管期限,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保管时间为六十年)、短期(保管时间为二十年至三十年)三种。 二、确定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刑期、社会影响、史料价值等因素确定。 1.凡属本院检察活动形成的,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应划为永久保管。 2.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划为长期保管。 3.凡属在较短时间内有利用价值的,划为短期保管。 立卷或鉴定诉讼档案时,应根据以上原则,并参照下列保管期限表,确定每个案卷的保管期限。 三、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计算方法,应从结案后的下一年起算,对累犯、申诉、加减刑等案件先后形成的案卷,应从最后审理结案的下一年起算,并适用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 四、经鉴定销毁的诉讼档案,销毁前应把其中由人民检察院制作的,能说明全案基本情况的结论性法律文书,取出一份按年度整理后,划为永久保管档案。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 顺序号 条款名称 保管期限 一、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件档案 1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决定起诉、免予起诉及提出抗诉的案件: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2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二审撤销抗诉的案件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二、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档案 1 人民检察院作起诉或免予起诉处理的案件: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2 人民检察院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处理的案件长期 3.人民检察院撤销起诉、撤销免予起诉、撤销抗诉、撤销不起诉的案件 长期 4.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初查不立案的案件短期 三、控告申诉案件档案 1 人民检察院直接查处的群众控告申诉案件: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长期和短期 2 转有关部门处理而要查处结果的群众来信来访材料 短期 四、其他 1 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程序上报的备案材料: (1)予以纠正的 长期 (2)同意备案的 短期 2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疑难、分歧案件的指导材料: (1)重要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3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不起诉和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复核材料短期 4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延长羁押期限的审批材料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