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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建设厅
【颁布时间】 2008-07-24
【实施时间】 2008-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24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地、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青海省建设厅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工程监理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工程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合理、择优定标的原则,遵循以技术标为主、商务标为辅的原则,遵循反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正、高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按照规定提出监理招标工程、进行监理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进行。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九条 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获批准;
  
  (二)建设工程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监理,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主要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和工期;
  
  (四)招标文件发售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申请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
  
  (六)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招标人应在国家或我省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对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监理项目,还应同步在有形建筑市场发布。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获取资格审查文件的办法,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投标报名少于10个的应实行资格后审,超过10个的可以实行资格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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