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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自治区助学贷款政策,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62 号)和《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贴息、风险补偿金以及免征营业税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呼银发〔2007〕3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有效的教育资助体系,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为公民获得公平、公正的教育机会提供社会保障机制,实现自治区“确保考上大学的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的要求,确保我市每一个考上大学的贫困家庭子女都能接受和完成高等教育。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助学贷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为保证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成立助学贷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市商业银行,积极开展该项工作。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徐德林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周宝成 市政府市长助理、人民银行乌海支行行长 成 员: 乔天峰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 刘洪运 市教育局局长 王肆虎 市财政局局长 王留贤 市地税局局长 杨振林 人民银行乌海支行副行长 刘宝平 乌海银监分局局长 白津生 乌海市商业银行董事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全市贫困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日常工作。主任:刘洪运(兼),副主任:亮梅。联系电话:2026906,13847308298。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指导、督促市商业银行落实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协助财政部门监督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对市商业银行因发放助学贷款而形成的流动性不足提供资金支持。 乌海银监分局:督促市商业银行积极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并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检查,确保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落到实处,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合规发展。对形成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呆帐,经认定,凡经办金融机构及信贷人员操作规范,并符合有关政策法规,银行业监管部门不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 市教育局: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贫困学生基本情况及生源地助学贷款市场需求情况,向市商业银行提供高等院校学杂费收取情况,并协助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市地税局:免征市商业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加强对市商业银行免税申请的监督,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市商业银行: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制定生源地助学贷款具体操作规程或实施细则,明确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乌海市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合同》,审核贷款人申请材料,按贷款条件审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负责汇总乌海市生源地助学贷款资金额度,并向市财政申请贴息资金,向地税局申请免征利息收入营业税;及时向贷款使用人所在高校提供贷款人及使用人姓名、贷款金额、用途、期限等书面材料。 三、内容和措施 乌海市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是指运用信贷手段,支持入学前户口在乌海市境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读于自治区境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一种贷款方式。 (一)贷款对象。 乌海市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包括被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入学前家庭户口所在地在乌海市境内,经调查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专、本科学生,研究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和市商业银行认可的个人。 (二)办理方式。 乌海市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原则上由市商业银行认可的申请人(学生本人、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按年申请,市商业银行按年审批发放。贷款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以学费贷款为主,按学年发放,生活费贷款可按学期发放。贷款由市商业银行直接划入学生就读高校指定账户。 (三)贷款方式。 乌海市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主要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如果贷款人是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学生本人要签订承诺书,承担连带责任,贷款人是学生的,必须提供本人详细家庭地址、父母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 (四)贷款管理。 1、贷款限额:年度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学生就读高等院校专业学费收取标准、基本生活费以及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