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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08]69号
【颁布时间】 2008-11-18
【实施时间】 2008-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28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海市开展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

[接上页]
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以第一笔贷款日期为起始日期计算,一般不超过10年。
  3、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法定基准利率,不得实行上浮。
  4、利息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分级全额贴息,毕业后所有利息全部由借款人负担。借款人自付利息的起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的下月1日。当借款人按照高等院校学籍管理规定毕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相关手续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5、贷款偿还:生源地助学贷款采用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在学生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偿还贷款,也可提前还贷,或到期利随本清,或按年、季、月,分次偿还。具体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提前归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收取利息。借款人超过合同约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按规定计收罚息。
  (五)贷款程序。
  1、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应如实填写由市商业银行提供的《乌海市生源地财政贴息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
  (2)高等院校缴费通知单;
  (3)就读高等院校账户全称和资金帐号;
  (4)借款人和担保人有效身份证明、工资证明及复印件;
  (5)市商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2、市商业银行对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借款申请人。
  3、借款申请人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与市商业银行签订《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等有关贷款手续。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市商业银行有权决定终止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或其担保人提前归还贷款:
  (1)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2)中途转学、退学、被开除、失踪或死亡;
  (3)出国(境)留学或定居;
  (4)其它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情况。
  5、贷款发放前后,市商业银行要会同借款人所在地街道办对贷款人的基本情况、贷款结果分别予以公示,存档备查。
  (六)风险补偿金和财政贴息。
  1、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按高等院校隶属关系由自治区或市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风险补偿金额按市商业银行当年发放贷款金额的15%予以补偿。
  2、财政贴息按高等院校隶属关系由自治区财政、市财政分别承担。财政贴息仅限于学生在校期间所产生的贷款利息。
  3、市商业银行申请自治区直属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风险补偿金,应按季填报《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风险补偿金申请表》,按院校属地及时上报到自治区学贷管理中心或市教育局结算、备案,并分别报两级财政部门,由自治区或市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市商业银行。同时,按季填报《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助学贷款免征利息收入营业税申报表》,报市地税局核准后,办理免征利息收入营业税手续。
  (七)信用管理。
  1、市商业银行要建立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个人信用档案,实行借款人及连带责任人违约记录通报制度。借款人及受益学生本人应向市商业银行承诺,在其发生蓄意逃废债务、致使市商业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情况下,在相关媒体和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公布违约借款人及连带责任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和违约行为。违约记录存入学生档案,所欠贷款通过法律途径追讨,以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2、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借款人和担保人在贷款合同中必须做出承诺,保证受益学生毕业后每年至少与市商业银行联系一次,并提供最新通信方式,否则,市商业银行有权对担保人采取必要的制裁措施。
  3、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业务纳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每笔贷款发生后,市商业银行必须及时将贷款业务相关情况录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凡录入不及时,导致贷款信息缺失而产生信贷风险的,后果自负。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开展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金融、财政、教育、税务等部门之间协调行动,密切配合。乌海市生源地财政贴息贷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职工作,把开展生源地财政贴息贷款工作作为建设和谐乌海的主要措施之一,充分认识此项工作是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的惠民政策、德政工程,也是一项政治任务,是保证教育机会平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保质保量地完成好我市的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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