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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08]69号
【颁布时间】 2008-11-18
【实施时间】 2008-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28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乌海市开展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

[接上页]
(二)加强宣传。积极为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新闻宣传单位、教育、金融部门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的宣传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让广大群众全面了解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的意义、目的和具体办理程序,市各高级中学要通过各种途径向毕业班学生及家长宣传有关政策,使之家喻户晓。市教育局和市商业银行都要设立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咨询电话,及时向社会公布,安排专人解答,为广大群众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三)加强诚信教育。为避免助学贷款风险,教育部门要在相关学校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对高中毕业班学生进行金融知识与借贷知识教育。
  (四)简化手续提供简便快捷的优质服务。市商业银行要加强服务,积极主动地做好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工作。要尽量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减轻贫困家庭的负担,使每一个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都能及时得到所需贷款。
  (五)建立资助工作长效机制。在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工作开展后,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助学贷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成员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同时,根据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情况,按年度做出详细的助学贷款工作计划和落实措施,使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与市长助学金、工会、团委、妇联、民政等部门的助学资金共同成为乌海市贫困学生求学的有力保障。
  
  五、其他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均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62号)和《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贴息、风险补偿金以及免征营业税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呼银发〔2007〕36号)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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