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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11-17
【实施时间】 2008-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28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保险业培训考试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新疆保监局授权,为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机构和新疆保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考试及培训相关工作,特制定《新疆保险业培训考试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机构,是指在新疆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新疆协会)名下经新疆保监局批准设立的新疆保险业培训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和新疆保险业培训考试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
  保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是指经新疆保监局认证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及社会培训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在新疆保监局指导下由新疆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制定,新疆境内培训机构、考试中心和各分中心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新疆协会在新疆保监局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对全疆保险从业人员培训和考试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并接受新疆保监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新疆保监局授权新疆协会对各级培训机构、考试中心及分中心的培训和考务工作进行督查与管理。
  
  第六条 考试中心为新疆协会的内设机构,直接接受新疆协会的组织管理;分中心为考试中心在各地州、市设立的下属考场,由新疆协会委托各地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地市协会)组织管理。
  
  第七条 考试中心负责乌鲁木齐地区保险从业人员培训及基本资格考试工作;各分中心负责本地区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及基本资格考试工作。
  
  第八条 考试中心与分中心以签订《书面协议》的形式,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培训与考试工作合作关系,并报新疆保监局备案。
  
  第九条 新疆协会负责考试中心的场地设施管理、办公设备及考试管理系统维护、人员配备及日常管理工作,各地市协会受新疆协会的委托负责当地分中心的场地设施管理、办公设备及考试管理系统维护、人员配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考试中心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和督促全疆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和培训工作。职责如下:
  (一)执行保险监管机关制定的考试及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考务管理规程、监(巡)考制度、考试保密工作制度、培训管理制度和费用收支管理办法,制定分中心管理办法。
  (二)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远程全国统一考试试题等密级的通知》(保监函〔2002〕2号)和中国国家保密局《关于确定保险从业人员远程全国统一考试试题等密级的复函》(国保函〔2001〕153号)文件要求和保密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接收、保存和导入服务器等工作,对考试纪律进行监督,严防泄密。
  (三)对考试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护,对全疆考试数据进行管理。
  (四)对拟建分中心进行指导好现场验收,对各考试分中心考试管理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负责向保监局报送考试计划,申领试卷并向分中心安全发送。
  (六)负责组织乌鲁木齐地区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考生报名和准考证制作与核发工作。
  (七)负责考试成绩发布、数据传输和考试信息报送;
  (八)负责制作、发放资格证书及对空白资格证书的订购、申领和管理
  (九)负责对考试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与指导。
  (十)负责对疆内申请资格授予人员和参加资格分类考试人员的资料收集及条件初审。
  (十一)负责考试报名费和资格证书工本费的收取和上缴。
  (十二)负责及时汇报考试突发事件及重大情况,并根据指示进行妥善处理。
  (十三)负责印鉴、票据、考试档案的管理。
  (十四)向新疆保监局上报年度考试管理工作报告。
  (十五)负责由协会、学会组织的或保监局委托的培训。
  (十六)负责保险行业协会开展的保险营销员执业资格管理、诚信档案建设的具体工作。
  (十七)新疆保监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各地市分中心根据考试中心的授权承担本地区以下考试组织与管理相关工作
  (一)负责本地区考试分中心的管理和考试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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